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
一、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为无权代理,一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仅指前者。区别: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而发生表见代理,系本人过失所致,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而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二、担保法案例分析
没有约定就是连带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国丰的担保责任在物的担保(就是汽车)之外的保证责任。过户要通过法院确认。
三、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丁一与马二、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张三。
张三的房屋属于抵押;黄一为保证;黄二的摩托车为抵押。
王五与王六的买卖合同无效。
王六把摩托车停在酒店总台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为酒店明确不负责看管。因此,题目用“寄存”二字不准确。因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酒店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五应当先以李四的别墅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可要求以张三的房屋、黄二的摩托车或者黄一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要求50万的违约金,但如果明显高于其损失同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解析: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相关问题
1、乙银行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或者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一个债务合同可以设定多个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丁公司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份额,因为,丁公司的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视为全额担保。因此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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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担保人,因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可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五、《合同法》及《担保法》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张三借给李四5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8%,一年后还本付息。王五作为李四的保证人,与张三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保
六、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1,丁的出资是不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的股东不论是以货币、实物或技术出资都是合法的。
2,首次出资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首次出资至少是5万。此外,还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不是以公司情况为准。法律规定为: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不合法,甲要转让股份首先是看股东内部是否有人愿意受让该股份,没有愿意承接的,那么才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要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股东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表态的,视为同意,甲的转让要依照相应的程序与书面材料方为合法的转让与权利交接。丙不同意购买股份还要看其他不同意转让股东的意见如丁的意见。依据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与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有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新的公司名称的工商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债务由新合并的公司承担,既然是兼并那么就有某股份公司来偿还。若是原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不完全出资,那么出实的股东要弥补出资。又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因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本进行了混同,可以批开公司面纱,由乱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股东承担责任等等。
么出找来的这么个题目?如果你是法学专业学生,我建议你还是自己研究一下相关法律,这对你还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