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债券资金一般指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使用用途。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设立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量力而行原则。
央行等三部委发文统一信用债信息披露管理,解决哪些难点?
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
首次对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第24条规定,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第25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等。
《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要求: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对企业的独立性提出要求,可以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 社会 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加 健康 发展。
解决信息披露领域诸多难点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 健康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解决了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诸多痛点、难点。可总结为“四个统一、三个明确、两个提高和一个监督”。
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
三个明确是指,明确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范围;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的要求。两个提高则是指,一是提高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二是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为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一个监督是指,《办法》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为基础,建立“行政手段+自律措施”的惩罚体系。《办法》明确,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统一监管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
此后,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 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