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1.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2.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3.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4.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5.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6.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7.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8.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9.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10.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1.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2.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13.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4.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5.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6.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17.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18.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19.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0.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1.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2.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23.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24.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25.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6. 上市公司中期预披露规则?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7.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8.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9. 关于股票第一季度业绩披露的疑问,谢谢?
没有违反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关于季度业绩披露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曾有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容易规避,而且,维力医疗是沪市的股票,并不受深市这一规定的约束。
30.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31. 深市业绩预报规则?
一、 业绩预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种至第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注:
1、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公司因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2.半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3.其他无强制要求
(四)业绩预计方式
1.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2.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上交所:一般20%为宜)。
上下限区间计算方式:[(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
二、业绩预告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补充公告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时间要求: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业绩快报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二)时间要求:
1.及时披露。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五、业绩快报修正
(一)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32. 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