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关系?
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关系?
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关系为:大家保险是安邦保险重组之后所成立的保险公司。
安邦保险运行重组之后,大家保险便依法接收了安邦人寿、安邦资管和安邦养老的股权,并设立了大家财产保险公司,并依法接收了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以及负债。而大家保险的股东是也是原安邦保险公司的股东,而安邦保险在运行重组之后,就不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而是由大家保险运行开展;原安邦保险公司的客户,也是由大家保险予以供应承保、理赔等责任。
安邦保险成立于2011年12月31日,但在2018年,因为安邦保险违反了《保险法》运行违规经营,所以中国保监会实施了接管。接着,中国保监会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安邦保险也自此成为了大家保险。
真的有保险公司倒闭了!万亿安邦解散清算,买的保险还算数吗?
这两天保险行业最大的新闻莫过于9月14号安邦保险集团发布“拟解散并清算”的公告。
此事一出,就在朋友圈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保险营销员开始疯狂转发此条信息,意在引发消费者恐慌,从而强调自己所在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破产解散。
对待这一事件,我们一定要 理性分析 ,不要被有心之人利用!
我国有比较严格、健全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偿二代”,它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
当保险公司因为资金情况、现金流、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触发了《保险法》中的接管条件,那么银保监会就会对这些保险公司进行接管。而安邦就是因为偿付能力问题导致其触发了《保险法》中的接管条件,所以银保监会在2018年2月份发布了对安邦保险集团进行接管的公告。
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看下《保险法》的第89条、第92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同样的,我们在安邦集团的官网首页也能找到答案:
从《保险法》的这2条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公告可以看出:安邦之前的保单业务,已经全部随旗下各个保险公司,转出到大家保险。安邦保险破产后由大家保险继续履行原有的保险合同义务,原有的保单合同继续有效的。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只是换了一家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而已。
作为一家曾经资产近2万亿、全国第三大保险巨头、世界500强的保险公司,安邦是怎么从盛极一时到黯然落幕的呢?
感兴趣的朋友请继续往下看:
安邦保险集团的发展史非常顺利且神秘:
安邦保险最早拿到的是财产险牌照,在2004年建立了第一家安邦财险公司,第2年分支机构就扩展到了22家,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内铺设。
2010年,安邦人寿成立,自此产险、 健康 险、寿险牌照集齐,具备了构建金融帝国的基础。
2014年,安邦保险集团注册资本增资到619亿元,超过了中国人寿、人保和平安,成为注册资本NO.1。
2017年,安邦保险集团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139位。
安邦保险集团的快速增资引起了监管的注意,十年间增资123.8倍。而且存在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疑似虚假增资的情况。
此外,安邦的个人股东并未真实出资619亿元,而是通过控股49家号称注册资本24亿元的企业,然后再撬动安邦600多亿元注册资本,真实资本能力令人怀疑。而其海外保险资产占比超过60%,比重过大,有转移资产之嫌。
2018年2月23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9年2月22日,依照《保险法》第146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
那么,在接管的这两年发生了什么呢?
2019年5月,安邦主要股东变更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98.23%)。
2019年6月,大家保险集团成立。
2019年7月,银保监会批准,大家保险集团依法接手安邦保险旗下的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
2020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从安邦保险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银保监会依法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
2020年9月14日,解散公司及时清算,退出 历史 舞台。
首先,我们要看合同条款是否描述清楚。
如果条款无异议,那么这就是将来保单持有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依据。不管到任何时候,都要依法依合同办事。
如果条款存在疑义,要通过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沟通疑义,甚至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上批注或备注。
其次,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是稳健的,不能大起大落。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以往的发展太激进,那么在购买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时,要格外小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要看个人需求。 一定要以需求为准,不要觉得哪家保险公司的某一款产品好,就肆无忌惮的购买。一是个人风险保额会增加,有的公司规定超过一定保额,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防止投保人出现逆选择;二是增加不必要的家庭财务支出。虽说保险能提供保障,但也是在出现合同规定的事由或者时间时,才能获得保险金,前期的投入还是有的。
远离红线,守住底线,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是非观,做人和做事才会有长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