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
1. 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信息披露评级的指标?
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指标的选取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法律规制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二是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特征;
三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中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
1、信息内容指标
主要考察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性与完整性。其中,财务信息查证是否公布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而非财务信息则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若披露上述指标得1分,反之得0分。
2、信息质量指标
主要基于及时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考虑。
(1)及时性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情况进行确定。
(2)可比性主要是的纵向比较,通过对比不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的工作及财务变化趋势,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齐全则分别得1分,反之则得0分。
(3)可靠性主要通过审计报告来衡量,它决定的信息是否可以被信赖。有审计报告的得1分,反之得0分;进一步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如果为“无保留意见”得1分,否则得0分。
3、信息获取指标
主要基于易进入性、易浏览性和互动性三个方面考虑。“易进入性”主要分三个方面,如果设有官网,得1分,反之得0分;若其名称在浏览器中的搜索结果为第一条得1分,反之得0分;主页有财务信息或与财务信息页面的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易浏览性”从四个方面考察,如果重大事项与日常活动信息分开披露,即有重大事项专栏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页面中有索引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对信息按一定方法分类,便于信息使用者快速搜索则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提供下载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互动性”主要考察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有义务为捐赠者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信息,良好互动可以帮助捐赠者获取信息并发表建议。若网页设有捐赠人查询模块得1分,反之得0分;网页上有聊天室、论坛或留言板得1分,反之得0分。
4. 信息披露评级的指标?
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指标的选取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法律规制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二是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特征;
三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中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
1、信息内容指标
主要考察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性与完整性。其中,财务信息查证是否公布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而非财务信息则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若披露上述指标得1分,反之得0分。
2、信息质量指标
主要基于及时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考虑。
(1)及时性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情况进行确定。
(2)可比性主要是的纵向比较,通过对比不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的工作及财务变化趋势,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齐全则分别得1分,反之则得0分。
(3)可靠性主要通过审计报告来衡量,它决定的信息是否可以被信赖。有审计报告的得1分,反之得0分;进一步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如果为“无保留意见”得1分,否则得0分。
3、信息获取指标
主要基于易进入性、易浏览性和互动性三个方面考虑。“易进入性”主要分三个方面,如果设有官网,得1分,反之得0分;若其名称在浏览器中的搜索结果为第一条得1分,反之得0分;主页有财务信息或与财务信息页面的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易浏览性”从四个方面考察,如果重大事项与日常活动信息分开披露,即有重大事项专栏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页面中有索引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对信息按一定方法分类,便于信息使用者快速搜索则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提供下载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互动性”主要考察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有义务为捐赠者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信息,良好互动可以帮助捐赠者获取信息并发表建议。若网页设有捐赠人查询模块得1分,反之得0分;网页上有聊天室、论坛或留言板得1分,反之得0分。
5. 信息披露评级的指标?
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指标的选取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法律规制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二是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特征;
三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中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
1、信息内容指标
主要考察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性与完整性。其中,财务信息查证是否公布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而非财务信息则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若披露上述指标得1分,反之得0分。
2、信息质量指标
主要基于及时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考虑。
(1)及时性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情况进行确定。
(2)可比性主要是的纵向比较,通过对比不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的工作及财务变化趋势,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齐全则分别得1分,反之则得0分。
(3)可靠性主要通过审计报告来衡量,它决定的信息是否可以被信赖。有审计报告的得1分,反之得0分;进一步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如果为“无保留意见”得1分,否则得0分。
3、信息获取指标
主要基于易进入性、易浏览性和互动性三个方面考虑。“易进入性”主要分三个方面,如果设有官网,得1分,反之得0分;若其名称在浏览器中的搜索结果为第一条得1分,反之得0分;主页有财务信息或与财务信息页面的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易浏览性”从四个方面考察,如果重大事项与日常活动信息分开披露,即有重大事项专栏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页面中有索引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对信息按一定方法分类,便于信息使用者快速搜索则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提供下载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互动性”主要考察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有义务为捐赠者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信息,良好互动可以帮助捐赠者获取信息并发表建议。若网页设有捐赠人查询模块得1分,反之得0分;网页上有聊天室、论坛或留言板得1分,反之得0分。
6. 上市公司议案的流程?
(一)拟讨论的事项(议案)的公告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
备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1.1如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拟讨论的事项如需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披露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如拟讨论的事项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必须按照相应事项的披露要求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二)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公告通知的时间要求
召集人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告通知的内容要求
2.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需附上授权委托书模板;
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备注:参见上海证券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模板
3.其他要求
3.1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2议案若涉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必须明确载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3采取累计投票制还是非累计投票制,如涉及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需要采取累积投票制;
3.4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必须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
3.5载明有无特别决议议案
3.6载明有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7载明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通股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有无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
(三)补发股东大会通知
1.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通知发布后不得修改或者增加议案
除了本款第1项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四)会议资料披露
1.时间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即会议资料披露。根据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交易日前一日,披露会议资料。
2.披露内容
2.1会议须知:
为了有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主要针对会议的秩序和股东发言的议程作出安排。特别是股东发言环节,可作出详细告知。比如参会股东应当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有序进行发言,应当围绕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应当控制在5分钟之内等。
2.2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告知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见证律师、现场会议议程。
2.3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可附上本次大会的议案公告文件。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入场环节
1.参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股东登记
会议召开方式,通常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现场会议入场时,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称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
3.1上市公司需要事先准备好会议签到表,应当分门别类制作,分为股东、董监高、见证律师和其他人员等或者在同一签到表上备注清楚;
3.2在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环节或者在入场环节时,上市公司可提前与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沟通,询问其是否有意向发言提问,公司做好发言登记表;根据发言内容,可设置专门交流环节解答并针对具体问题指定人员回复;
3.3如有融资融券股东出席现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上证所的
要求,其需要提前委托会员公司进行网上投票,如在交易日前未委托,则现场不能参加投票。
7. 上市公司议案的流程?
(一)拟讨论的事项(议案)的公告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
备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1.1如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拟讨论的事项如需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披露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如拟讨论的事项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必须按照相应事项的披露要求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二)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公告通知的时间要求
召集人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告通知的内容要求
2.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需附上授权委托书模板;
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备注:参见上海证券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模板
3.其他要求
3.1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2议案若涉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必须明确载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3采取累计投票制还是非累计投票制,如涉及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需要采取累积投票制;
3.4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必须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
3.5载明有无特别决议议案
3.6载明有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7载明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通股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有无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
(三)补发股东大会通知
1.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通知发布后不得修改或者增加议案
除了本款第1项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四)会议资料披露
1.时间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即会议资料披露。根据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交易日前一日,披露会议资料。
2.披露内容
2.1会议须知:
为了有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主要针对会议的秩序和股东发言的议程作出安排。特别是股东发言环节,可作出详细告知。比如参会股东应当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有序进行发言,应当围绕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应当控制在5分钟之内等。
2.2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告知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见证律师、现场会议议程。
2.3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可附上本次大会的议案公告文件。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入场环节
1.参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股东登记
会议召开方式,通常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现场会议入场时,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称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
3.1上市公司需要事先准备好会议签到表,应当分门别类制作,分为股东、董监高、见证律师和其他人员等或者在同一签到表上备注清楚;
3.2在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环节或者在入场环节时,上市公司可提前与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沟通,询问其是否有意向发言提问,公司做好发言登记表;根据发言内容,可设置专门交流环节解答并针对具体问题指定人员回复;
3.3如有融资融券股东出席现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上证所的
要求,其需要提前委托会员公司进行网上投票,如在交易日前未委托,则现场不能参加投票。
8. 上市公司议案的流程?
(一)拟讨论的事项(议案)的公告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
备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1.1如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拟讨论的事项如需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披露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如拟讨论的事项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必须按照相应事项的披露要求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二)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公告通知的时间要求
召集人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告通知的内容要求
2.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需附上授权委托书模板;
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备注:参见上海证券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模板
3.其他要求
3.1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2议案若涉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必须明确载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3采取累计投票制还是非累计投票制,如涉及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需要采取累积投票制;
3.4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必须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
3.5载明有无特别决议议案
3.6载明有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7载明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通股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有无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
(三)补发股东大会通知
1.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通知发布后不得修改或者增加议案
除了本款第1项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四)会议资料披露
1.时间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即会议资料披露。根据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交易日前一日,披露会议资料。
2.披露内容
2.1会议须知:
为了有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主要针对会议的秩序和股东发言的议程作出安排。特别是股东发言环节,可作出详细告知。比如参会股东应当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有序进行发言,应当围绕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应当控制在5分钟之内等。
2.2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告知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见证律师、现场会议议程。
2.3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可附上本次大会的议案公告文件。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入场环节
1.参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股东登记
会议召开方式,通常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现场会议入场时,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称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
3.1上市公司需要事先准备好会议签到表,应当分门别类制作,分为股东、董监高、见证律师和其他人员等或者在同一签到表上备注清楚;
3.2在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环节或者在入场环节时,上市公司可提前与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沟通,询问其是否有意向发言提问,公司做好发言登记表;根据发言内容,可设置专门交流环节解答并针对具体问题指定人员回复;
3.3如有融资融券股东出席现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上证所的
要求,其需要提前委托会员公司进行网上投票,如在交易日前未委托,则现场不能参加投票。
9. 上市公司议案的流程?
(一)拟讨论的事项(议案)的公告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
备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如拟讨论的事项需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的,必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1.1如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拟讨论的事项如需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意见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披露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如拟讨论的事项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必须按照相应事项的披露要求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二)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公告通知的时间要求
召集人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告通知的内容要求
2.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需附上授权委托书模板;
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备注:参见上海证券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模板
3.其他要求
3.1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2议案若涉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必须明确载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3采取累计投票制还是非累计投票制,如涉及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需要采取累积投票制;
3.4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必须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
3.5载明有无特别决议议案
3.6载明有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7载明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通股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有无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
(三)补发股东大会通知
1.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通知发布后不得修改或者增加议案
除了本款第1项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四)会议资料披露
1.时间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即会议资料披露。根据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交易日前一日,披露会议资料。
2.披露内容
2.1会议须知:
为了有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主要针对会议的秩序和股东发言的议程作出安排。特别是股东发言环节,可作出详细告知。比如参会股东应当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有序进行发言,应当围绕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应当控制在5分钟之内等。
2.2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告知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见证律师、现场会议议程。
2.3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可附上本次大会的议案公告文件。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入场环节
1.参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权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股东登记
会议召开方式,通常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的验证
现场会议入场时,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称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
3.1上市公司需要事先准备好会议签到表,应当分门别类制作,分为股东、董监高、见证律师和其他人员等或者在同一签到表上备注清楚;
3.2在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环节或者在入场环节时,上市公司可提前与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沟通,询问其是否有意向发言提问,公司做好发言登记表;根据发言内容,可设置专门交流环节解答并针对具体问题指定人员回复;
3.3如有融资融券股东出席现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上证所的
要求,其需要提前委托会员公司进行网上投票,如在交易日前未委托,则现场不能参加投票。
10. 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 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 信息披露评级的指标?
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指标的选取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法律规制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二是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特征;
三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中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
1、信息内容指标
主要考察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性与完整性。其中,财务信息查证是否公布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而非财务信息则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若披露上述指标得1分,反之得0分。
2、信息质量指标
主要基于及时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考虑。
(1)及时性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情况进行确定。
(2)可比性主要是的纵向比较,通过对比不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的工作及财务变化趋势,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齐全则分别得1分,反之则得0分。
(3)可靠性主要通过审计报告来衡量,它决定的信息是否可以被信赖。有审计报告的得1分,反之得0分;进一步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如果为“无保留意见”得1分,否则得0分。
3、信息获取指标
主要基于易进入性、易浏览性和互动性三个方面考虑。“易进入性”主要分三个方面,如果设有官网,得1分,反之得0分;若其名称在浏览器中的搜索结果为第一条得1分,反之得0分;主页有财务信息或与财务信息页面的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易浏览性”从四个方面考察,如果重大事项与日常活动信息分开披露,即有重大事项专栏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页面中有索引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对信息按一定方法分类,便于信息使用者快速搜索则得1分,反之得0分;如果财务信息提供下载链接得1分,反之得0分。“互动性”主要考察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有义务为捐赠者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信息,良好互动可以帮助捐赠者获取信息并发表建议。若网页设有捐赠人查询模块得1分,反之得0分;网页上有聊天室、论坛或留言板得1分,反之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