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操作(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购汇支付,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7)企业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可兑换货币,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企业经常项目下收入的毗邻国家货币,可以存入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银行自愿购买的意愿卖给银行。
(8)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2.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购汇支付,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7)企业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可兑换货币,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企业经常项目下收入的毗邻国家货币,可以存入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银行自愿购买的意愿卖给银行。
(8)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3.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购汇支付,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7)企业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可兑换货币,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企业经常项目下收入的毗邻国家货币,可以存入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银行自愿购买的意愿卖给银行。
(8)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4.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购汇支付,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7)企业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可兑换货币,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企业经常项目下收入的毗邻国家货币,可以存入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银行自愿购买的意愿卖给银行。
(8)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