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类型(外汇交易市场的资金是如何流动的?)
1. 外汇交易市场的资金是如何流动的?
第一,贸易资金的流动。这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品买卖所产生的资金流动。 第二,银行资金的流动。这部分主要是包括套汇、套利、多空头寸抵补及头寸调拨等业务需要准备的资金。另外,当本国或者他国货币出现过度上升或者下跌的时候,各国央行还会动用储备资金对汇市进行干预。 第三、保值资金的流动。保值资金包含避险资金和货币保值基金。避险资金方面,是某些国家出于本国安全的考虑,担心地区或者政局不稳引起资金外流而准备的。而货币保值资金则是市场投资的高息货币,也就是利率较高的国家的货币,如英镑、澳元等。不过投资者在外汇交易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政策等因素,都可能会引起这部分资金的流动。 第四、投机资金的流动。在外汇投资市场中,投机资金的流动能够引起货币汇率的波动,也是外汇市场中流动频率最快的资金。
2. 全球主要外汇市场有哪些?
世界上交易量大且有国际影响的外汇市场有伦敦、纽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东京、卢森堡、香港、新加坡、巴林、米兰、蒙特利尔和阿姆斯特丹等。在这些市场上买卖的外汇主要有欧元、英镑、瑞郎、加元、日元等货币,其他货币也有买卖,但为数极少。
主要的国际市场有三十多个,最重要的就是纽约、伦敦、东京,剩下的新加坡、巴黎、悉尼等都是比较小的,但是也不能忽略这些中小市场,正是这些中小市场使外汇市场24小时不停地运作。
伦敦外汇市场
伦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无形市场,一直是全球最大的一个外汇市场,规模最大是英镑和美元的交易,其次是欧元瑞郎和日元,他的交易是北京时间15:30到凌晨12:30,所以外汇交易到下午感觉上交易量开始大了,上午的时候是东京悉尼外汇市场,他的交易量稍微小一点,伦敦外汇市场是从下午三点半到晚上半夜的12点半。
纽约外汇市场
纽约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外汇市场,他的外汇的交易完全是通过现代化的通讯和电子计算机进行的,由于美国是开放的,没有外汇管制,政府也不会指定专门的银行,几乎所有的美国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
纽约的外汇市场参加者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包括五十余家商业银行,还有二十多家外汇银行,纽约的交易非常活跃,纽约外汇市场就是一个投机的金融交易市场,而不像其他外汇市场,有的外汇市场做外贸交易比较多,比如出口交易相关的交易,纽约就是一个金融外汇市场,投机交易占很大比例。
纽约外汇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外汇市场,刚才讲的伦敦是间接标价法,以英镑为自己的主货币,纽约有直接标价法,同时也采用间接标价法,交易货币的量依次品种是欧元英镑瑞郎和加元,欧洲市场的交易量比较大,日元相对少一点,交易时间是晚上九点半大凌晨四点。全球50%以上的美元交易都是通过纽约的系统进行银行清算,所以纽约的市场是交易中心。
东京外汇市场
东京也是一个无形的交易市场,可以是银行同业的交易,也可以通过经纪人进行,东京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日元对美元、欧元,日本作为出口大国,他的进口贸易的收付较为集中,所以比较容易受干扰,他的交易时段是北京时间早上八点到十五点半。
巴黎外汇市场
巴黎外汇市场比较有特点,他是有形和无形市场的结合,有形市场是指巴黎交易所进行的外汇交易,类似咱们的证券市场,主要的品种是美元对英镑、欧元。
悉尼外汇市场
悉尼是每天全球开市比较早的外汇市场,他的交易时间是六点开始,最早的应该是新西兰的惠灵顿,但交易量很小。
3.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外汇市场是什么?
您好,我是财经领域的优质作者,如果有任何关于财经、科技、证券等方面的问题,欢迎和我多多交流。
芝加哥国际货币市场(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简称IMM,是最早的有形货币期货市场,成立于1972年5月。它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一个分支。开始,主要交易品种是六种国际货币的期货合约,即美元、英镑、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后义增加了上述货币的期权交易。
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正式成立国际货币市场分部,推出了七种外汇期货合约之后,揭开了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序幕。从1976年以来,外汇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交易量激增了数十倍。
1978年,纽约商品交易所也增加了外汇期货业务,197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亦宣布,设立一个新的交易所来专门从事外币和金融期货。1981年2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首次开设了欧洲美元期货交易。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开设了外汇期货交易市场,从此,外汇期货市场便蓬勃发展起来。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是另一家重要的货币交易所,其成立于1982年,主要交易品种有英镑、瑞士法郎、德国马克、日元、美元的期货合约及期权。此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新加坡等国又陆续成立了多家货币期货交易所。开展货币期货交易,但仍以芝加哥、伦敦两家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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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边市场和双边市场买卖类型一样吗?
不一样。
双边市场,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
所谓的单边市场是指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市场,就像目前我们的A股市场。无论是机构还是散户,要想在股市赚钱,就只能买股票做多,把股价拉上去。如果既可以做多,又可以做空,这样的市场就可以理解为双边市场。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在A股市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就为建立双边市场扫清了障碍。其实,单边和双边是指市场中的交易方向。举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都知道在当前的股市中你不买股票永远不会获利,这就是单边市场;而等股指期货或者卖空机制上线以后,你就可以根据自己对未来的判断买进或卖出期货来获利,这样即使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你同样可以通过卖出期货或者卖空对应的资产来获利。典型的双边市场是外汇交易市场。
5. 外汇市场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一)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5.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主要目的、人员配备等);
(2)非金融企业应出具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出具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外汇财务报告;
(4)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备案的申请者,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不予备案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不得进入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3.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四)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管理
1.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以实需为原则,除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外,均可入市交易。
2.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除按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出具结汇或者售汇批准文件方可交易外,其他交易可在市场内进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遵守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管理规定,或者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规定。
二、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
(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二)采取询价交易方式的会员应当在双边授信基础上,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币种、汇率、金额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三)询价交易实行双边清算,风险自担,并遵守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
(一)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人民币对外汇的交易。
(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的程序对该机构进行备案审核。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结售汇业务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规模、外汇资产状况等指标,核定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转换头寸。
(六)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2.远期交易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价格与到期日即期交易价格轧差交割的方式。两种交割方式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3.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4.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5.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6.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系统并进行日常统计与监控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7.远期外汇市场会员除遵守本通知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七)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自获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起6个月后,可按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四、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参与主体,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