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股票协议转让交易规则?
8月2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机制。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同时废止。
新版《指引》提出:
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变更转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等任一情形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七)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二)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三)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取得人民法院准许文件的除外;
(四)拟转让股份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六)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七)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
(八)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九)转让双方任意一方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内的,但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可以交易证券的除外;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