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在绿色低碳发展中的创新转化短板?
《成都市“十四五”绿色转型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快空间转型、产业转型、生活方式转型、治理转型4个方面共14项重点任务,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资金短缺、人才匮乏。
《成都市“十四五”绿色转型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快空间转型、产业转型、生活方式转型、治理转型4个方面共14项重点任务,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让绿色成为公园城市最鲜明最动人的底色,走出一条超大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
低碳经济包含哪些内容?
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国家应建立新的化石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制订碳税政策;依据产业或产品的碳排放效率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对低效排放行业征收碳税;实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行限制排放和交易许可机制,通过市场交易来提高碳生产和消费活动的效率。
地方政府要推动、支持发展低碳经济,建立配套的经济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
可转债基金有什么特点,正在银行发行的博时转债增强如何?
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境外的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向还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因此也称为可转换基金。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可以在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包括基准股票、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转换期限、转换价格、赎回和回售条款等。可转债是普通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期权的混合物,转债价格和基准股票价格的差额构成了内含期权的价值。
一是由于债性较强的转债与同期限的国债和企业债相比具有一定优 可转债基金
势;
二是市场不确定性的加大提升了转债的期权价值; 三是指数的相对低位以及QFII和保险公司对转债投资比重的加大,进一步锁定了转债的下跌风险;
四是市场的持续低迷,转股价的不断修正,增强了转债在市场反弹或反转的攻击性。
目前整个可转债市场中的股性在加强,同时债性也十分突出,其优点就在于对市场的判断有误时,纠错成本极低;而一旦股票市场反弹了,转债市场也能享受同样的收益。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让行为有什么无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条对转让抵押财产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二是,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按照本条的制度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既然买受人取得的是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也就不再有物上追及的问题。
物权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抵押物转让,交换价值已经实现。以交换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物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避免抵押人利用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当利益,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担保法规定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也就是说,只要是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抵押权人就不能阻止抵押人的转让行为,而只能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债权的价值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低于债权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与其为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确定因素,不如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第三,现实中往往是在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已转让了抵押财产的情况,此时即使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转让的财产可能也已无法追回。而转让抵押财产前就取得抵押权同意,可以防止以后出现的一系列麻烦,节省经济运行的成本,减少纠纷。
一般说来,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不可能完全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一致,当抵押财产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权由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