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能否向个人企业借贷
不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中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能否向个人企业借贷
不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中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级较高的......
二、如何做好风险投资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在风险投资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他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对人的管理,对制度的设计,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环节。
一、人员管理
风险投资做为知识经济社会中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给合而生成的一种新型事物,其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人的管理。财务上对人的管理,即对在风险投资这个特定行业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向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而定。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对人员的管理表现在;
1、实行严格的选聘标准。应该说公司目前对人员选聘的门槛不低,财务人员的招聘条件一是要求人品好,要诚实、敬业,要有责任心,要有对工作的挚爱和热情。二是要求大学财会专业本科毕业,有三至五年的工作经验,CPA(注册会计师)和硕士研究生优先、这两年来,BVCC招聘了一批学有专长、业务素质良好、可以独当面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中CPA和硕士研究生占到一半以上。财务人员良好的素质是公司向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以保障公司利益的关键。
2、实行定期汇报制度。风险公司的外派财务经理通常每天工作在投资企业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部务会议专门汇报交流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管理心得,其中重要的财务信息汇成文件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以利于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
3、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应该说风险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它要求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及校综合的财务管吸能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为尽快跟上这种变化,公司财务部门需要不断地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一是适应会计制度的变革,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以适应国际化的步伐;三是加强对科技动态与财会专业的发展等相关业务的了解。比如我们已进行过包括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企业价值评价、内资企业与台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网络与会计、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异同系列专题培训。
4、注重总结研究成果。风险投资业务在我国是这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在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实践活动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风险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问题、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等,我们把在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加以总结,形成了《风险投资财务分析与评价模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评述》、《风险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探讨》、位于产权交易市场的思考》等研究成果。研究和总结的结果,使大家都有很多收获,既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又对下步的工作有指导意义。
二、制度设计
设计财务管理制度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系统、一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对投资企业管理的有效实施。风险投资的财务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对于投资项目来说它起始于项目的考察论证阶段,结束于项目资本变现退出以后,贯穿于风险投资公司从资金--资本化--资金的长循环之中。
投资前期财务评价
项目投资前的财务评价很重要,它关系到投资项目的价值认定问题,没有较大价值的项目是不值得投资的,但投资的价值点在何处,它是否真实可靠,这不能仅仅根据项目的技术是否先进有没有市场来定性判断,还要做细致的经济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的评价。财务评价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缺乏财务评价的经济可行性是令人怀疑的。开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中。其中一个环节就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财务部门参与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公司制定了会标准的《尽职调查-财务可行性分析工作底稿》从搜集资料的完整程度到资产、负债、权益的个体评价的认定细节做了规范性的描述,使投资评价工作有章可寻,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过程起到既有提示又有要求的作用。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前调查与了解是否充分,对其价值的判断是否准确,定价是否合理,谈判条件是否有利,直接决定了投资后管理的难度,也决定了将来退出时获利空间的大小。因此,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各种评审就显得非常重要。财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项目的投资价值,规避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投资企业动态财务管理
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实现增值的必然阶段。一般在公司与投资企业签定合同文本时,从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角度出发专门设计了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其中包括由风险投资公司委派财务经理的约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约定,对股东定期公布财务信息的约定等等。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权和监控权,从而更好地保证了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收益权。
三、为什么风险投资基金多采用合伙制形式?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金融街PE: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