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报告共享(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1.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共亨集团怎么样?
共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共享集团,英文缩写KOCEL)始建于1966年,是历经四十多年发展的国内大型企业,通过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已经成为跨行业(铸造、化工、机械制造、钢结构等)、跨地区(宁夏、海南、甘肃等)、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
共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11家,其中6家为中外合资企业,主导产业铸造国内领先,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主导铸造产品连续十五年在行业评比及中国国际铸造展览会上获得金奖,是中国铸造行业的排头兵。70%以上远销亚洲、欧洲、美洲等十多个发达国家的五十多家著名企业,其中50%是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先者。共享集团目前可年产高档铸铁件5万吨,铸钢件1万吨,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集团总销售额的83%以上。共享集团的目标就是要成为世界最具竞争力的铸造企业。
3. 共享图书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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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借收益
以成都共享书屋为例,图书采用有偿借出,3天内免费节约,若借书超过3天,将收取0.5元/天的费用。
成本估算:
一次投入1000本,每本成本30元;
租金水电假设每年3万(租金各地不一样);
攒不考虑设备成本,本人也不清楚。
那么租借收益减掉你的投入就是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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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利息收益
还是以成都共享书屋为例,用户注册需要99元的押金(保证金),假设一年有1万人注册(实际远不止这个数),那就是99万在商家账户上趴着,光利息也够摊回部分甚至全部图书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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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共享图书收益
读者在共享书屋不仅可以租书,如果有多余书籍,也可以共享给书屋,当捐出的书被其他人有偿借出时,共享书屋将会给予捐书者一定比例的收益回报。那么剩余比例的收益就归共享书屋商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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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这个是本人想的,从经济的角度讲,政府如果鼓励民众进行某种消费,一定会给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具体有没有这个补贴,各地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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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益
其实单靠租赁图书,共享书屋很难做大,共享书屋的潜在的盈利点在于广告投放、付费阅读和下一步用户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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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书屋,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图书租赁,不过它又提供一种新方式,个人拥有的书籍,可以通过共享书屋网络共享的形式,共享给其他读者,这种形式否属于共享经济?
有专家认为,很多创业者把概念搞混了,没有真正理解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分享信息的信息交互平台,分享内容应当是来源于民间和用户,并不是说平台去购买产品,然后来搞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