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管理制度(现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回收是怎么处理的,还会不会二次污染环境?)
1. 现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回收是怎么处理的,还会不会二次污染环境?
新能源汽车产生的废电池理论上说只要按照相关流程和环保要求都不会产生污染。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基本上可以分为5类。
第一类是铅酸电池。这种电池是以氧化铅为正极板,以海绵铅为负极板,硫酸水溶液作为电解液,主要作为内燃机汽车内部各种电器和电子设备的供电电源,是目前在汽车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长安、长城、吉利、上汽通用等传统燃油车或低速的电动车。
第二类是碱性电池。碱性电池由镍基和碱性溶液电解液构成。主要代表车企有一汽丰田混动车型、长安福特混动车型等。
第三类是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由锂离子电池和锂聚合物电池2种。锂离子电池的阴极材料主要有锂钴氧化物、锂镍氧化物、锂锰氧化物等。锂聚合物电池是正极、负极、电解质三要素中至少一项使用离子材料为主要的电池系统。主要代表车企有丰田混动、别克混动等。
第四类是磷酸铁锂电池。这种电池是用磷酸铁锂作为正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比亚迪秦、唐,宇通新能源客车等。
第五类是三元锂电池。这种电池是正极材料使用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的锂电池。主要代表车型有特斯拉、北汽EV200等。
据中国电池联盟预测,从动力电池的报废周期来看,到2018年底将达到19.95万吨,2020年动力电池报废量将达到32.77万吨。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阶梯利用、再生利用等办法,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从中提取钴、镍、锰、锂等有价值的金属,对其他不可利用的残余物依据环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2. 新能源账户是什么意思?
新能源账户是指一种通过计量新能源电量并生成相应的电量清单的账户系统。这种账户系统通常是由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能源提供商提供的,旨在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形式的清洁能源的使用。
通过使用新能源账户,用户可以跟踪自己的能源使用情况,了解自己的能源消耗和成本,并通过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还提供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账户。
3. 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还可以,平均工资6000左右,绵阳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绵阳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引入的重点项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新区,注册资金5仟万元人民币。 正能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新能源电力电子产品、电动车充电设备、电动车驱动产品、电力系统保护设备、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新能源汽车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各大个企业都应该认真执行的。长安汽车也不例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树立“一岗双责”思想,实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齐管的制度。
6. 新能源汽车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各大个企业都应该认真执行的。长安汽车也不例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树立“一岗双责”思想,实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齐管的制度。
7. 新能源汽车办理营运需要哪些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9.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 现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回收是怎么处理的,还会不会二次污染环境?
新能源汽车产生的废电池理论上说只要按照相关流程和环保要求都不会产生污染。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基本上可以分为5类。
第一类是铅酸电池。这种电池是以氧化铅为正极板,以海绵铅为负极板,硫酸水溶液作为电解液,主要作为内燃机汽车内部各种电器和电子设备的供电电源,是目前在汽车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长安、长城、吉利、上汽通用等传统燃油车或低速的电动车。
第二类是碱性电池。碱性电池由镍基和碱性溶液电解液构成。主要代表车企有一汽丰田混动车型、长安福特混动车型等。
第三类是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由锂离子电池和锂聚合物电池2种。锂离子电池的阴极材料主要有锂钴氧化物、锂镍氧化物、锂锰氧化物等。锂聚合物电池是正极、负极、电解质三要素中至少一项使用离子材料为主要的电池系统。主要代表车企有丰田混动、别克混动等。
第四类是磷酸铁锂电池。这种电池是用磷酸铁锂作为正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比亚迪秦、唐,宇通新能源客车等。
第五类是三元锂电池。这种电池是正极材料使用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的锂电池。主要代表车型有特斯拉、北汽EV200等。
据中国电池联盟预测,从动力电池的报废周期来看,到2018年底将达到19.95万吨,2020年动力电池报废量将达到32.77万吨。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阶梯利用、再生利用等办法,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从中提取钴、镍、锰、锂等有价值的金属,对其他不可利用的残余物依据环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11. 现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回收是怎么处理的,还会不会二次污染环境?
新能源汽车产生的废电池理论上说只要按照相关流程和环保要求都不会产生污染。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基本上可以分为5类。
第一类是铅酸电池。这种电池是以氧化铅为正极板,以海绵铅为负极板,硫酸水溶液作为电解液,主要作为内燃机汽车内部各种电器和电子设备的供电电源,是目前在汽车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长安、长城、吉利、上汽通用等传统燃油车或低速的电动车。
第二类是碱性电池。碱性电池由镍基和碱性溶液电解液构成。主要代表车企有一汽丰田混动车型、长安福特混动车型等。
第三类是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由锂离子电池和锂聚合物电池2种。锂离子电池的阴极材料主要有锂钴氧化物、锂镍氧化物、锂锰氧化物等。锂聚合物电池是正极、负极、电解质三要素中至少一项使用离子材料为主要的电池系统。主要代表车企有丰田混动、别克混动等。
第四类是磷酸铁锂电池。这种电池是用磷酸铁锂作为正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比亚迪秦、唐,宇通新能源客车等。
第五类是三元锂电池。这种电池是正极材料使用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的锂电池。主要代表车型有特斯拉、北汽EV200等。
据中国电池联盟预测,从动力电池的报废周期来看,到2018年底将达到19.95万吨,2020年动力电池报废量将达到32.77万吨。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阶梯利用、再生利用等办法,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从中提取钴、镍、锰、锂等有价值的金属,对其他不可利用的残余物依据环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12. 现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回收是怎么处理的,还会不会二次污染环境?
新能源汽车产生的废电池理论上说只要按照相关流程和环保要求都不会产生污染。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基本上可以分为5类。
第一类是铅酸电池。这种电池是以氧化铅为正极板,以海绵铅为负极板,硫酸水溶液作为电解液,主要作为内燃机汽车内部各种电器和电子设备的供电电源,是目前在汽车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长安、长城、吉利、上汽通用等传统燃油车或低速的电动车。
第二类是碱性电池。碱性电池由镍基和碱性溶液电解液构成。主要代表车企有一汽丰田混动车型、长安福特混动车型等。
第三类是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由锂离子电池和锂聚合物电池2种。锂离子电池的阴极材料主要有锂钴氧化物、锂镍氧化物、锂锰氧化物等。锂聚合物电池是正极、负极、电解质三要素中至少一项使用离子材料为主要的电池系统。主要代表车企有丰田混动、别克混动等。
第四类是磷酸铁锂电池。这种电池是用磷酸铁锂作为正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主要代表车企有比亚迪秦、唐,宇通新能源客车等。
第五类是三元锂电池。这种电池是正极材料使用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的锂电池。主要代表车型有特斯拉、北汽EV200等。
据中国电池联盟预测,从动力电池的报废周期来看,到2018年底将达到19.95万吨,2020年动力电池报废量将达到32.77万吨。今年2月底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阶梯利用、再生利用等办法,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从中提取钴、镍、锰、锂等有价值的金属,对其他不可利用的残余物依据环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13. 新能源汽车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各大个企业都应该认真执行的。长安汽车也不例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树立“一岗双责”思想,实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齐管的制度。
14. 新能源账户是什么意思?
新能源账户是指一种通过计量新能源电量并生成相应的电量清单的账户系统。这种账户系统通常是由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能源提供商提供的,旨在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形式的清洁能源的使用。
通过使用新能源账户,用户可以跟踪自己的能源使用情况,了解自己的能源消耗和成本,并通过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还提供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账户。
15. 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还可以,平均工资6000左右,绵阳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绵阳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引入的重点项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新区,注册资金5仟万元人民币。 正能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新能源电力电子产品、电动车充电设备、电动车驱动产品、电力系统保护设备、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6. 新能源汽车办理营运需要哪些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7.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8. 新能源汽车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各大个企业都应该认真执行的。长安汽车也不例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树立“一岗双责”思想,实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齐管的制度。
19. 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还可以,平均工资6000左右,绵阳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绵阳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引入的重点项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新区,注册资金5仟万元人民币。 正能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新能源电力电子产品、电动车充电设备、电动车驱动产品、电力系统保护设备、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 新能源账户是什么意思?
新能源账户是指一种通过计量新能源电量并生成相应的电量清单的账户系统。这种账户系统通常是由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能源提供商提供的,旨在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形式的清洁能源的使用。
通过使用新能源账户,用户可以跟踪自己的能源使用情况,了解自己的能源消耗和成本,并通过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还提供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账户。
21. 上海新能源牌照多久不上牌失效?
关于上海新能源汽车牌照政策最新消息
据上海相关部门介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从2019年起,地方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上海严格执行国家补贴政策的要求,不另设地方补贴。
目前,上海正在研究制定地方鼓励办法。201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到2022年底对新能源汽车总体支持的政策要求,上海到2022年底将继续给予新能源汽车免费专用牌照,目前具体的政策规定还在制定过程中,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申请新能源牌照的资质要求
名下不能有其他新能源汽车、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PS: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计计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申请新能源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拥有固定车位,产权车位或是长租车位为较好选择。
第二步:征求物业同意,咨询物业或是居委会是否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第三步:获取物业盖章
第四步:申报电表,在安装充电桩之前,应该先前往居住地所属电力公司营业厅申报电表,此时一定要将申请新电表需要提交的材料带齐。
①车位证明(车位租用合同或者物业开具的证明,产权车位的产权证)
②物业或居委盖章
③购车合同(需要车架号)
④购车发票(可使用复印件)
⑤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⑥户口本或长期居住证
⑦身份证
第五步:征信。在4S店付订金后的15天内,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到征信系统查看车主信息。主要是看有没有信用卡恶意欠款、酒驾等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六步:安装电表,电表申请与相关材料上交后,电力公司会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派人进行现场勘查,为安装电表做准备。
第七步:安装充电桩,当电表安装到位,就可以联系充电桩承建方来安装充电桩了。
第八步:审核充电桩资质,充电桩证明交给4S店后,4S店会将证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申领免费的新能源车专用沪牌。
第九步:车管所上牌,只有当充电桩资质审核完全通过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才会发放上海市新能源号牌,收到后便可去上牌了。
至于传闻说“上海新能源牌照8年限制”的消息,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22. 上海新能源牌照多久不上牌失效?
关于上海新能源汽车牌照政策最新消息
据上海相关部门介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从2019年起,地方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上海严格执行国家补贴政策的要求,不另设地方补贴。
目前,上海正在研究制定地方鼓励办法。201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到2022年底对新能源汽车总体支持的政策要求,上海到2022年底将继续给予新能源汽车免费专用牌照,目前具体的政策规定还在制定过程中,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申请新能源牌照的资质要求
名下不能有其他新能源汽车、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PS: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计计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申请新能源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拥有固定车位,产权车位或是长租车位为较好选择。
第二步:征求物业同意,咨询物业或是居委会是否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第三步:获取物业盖章
第四步:申报电表,在安装充电桩之前,应该先前往居住地所属电力公司营业厅申报电表,此时一定要将申请新电表需要提交的材料带齐。
①车位证明(车位租用合同或者物业开具的证明,产权车位的产权证)
②物业或居委盖章
③购车合同(需要车架号)
④购车发票(可使用复印件)
⑤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⑥户口本或长期居住证
⑦身份证
第五步:征信。在4S店付订金后的15天内,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到征信系统查看车主信息。主要是看有没有信用卡恶意欠款、酒驾等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六步:安装电表,电表申请与相关材料上交后,电力公司会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派人进行现场勘查,为安装电表做准备。
第七步:安装充电桩,当电表安装到位,就可以联系充电桩承建方来安装充电桩了。
第八步:审核充电桩资质,充电桩证明交给4S店后,4S店会将证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申领免费的新能源车专用沪牌。
第九步:车管所上牌,只有当充电桩资质审核完全通过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才会发放上海市新能源号牌,收到后便可去上牌了。
至于传闻说“上海新能源牌照8年限制”的消息,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23. 新能源汽车办理营运需要哪些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上海新能源牌照多久不上牌失效?
关于上海新能源汽车牌照政策最新消息
据上海相关部门介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从2019年起,地方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上海严格执行国家补贴政策的要求,不另设地方补贴。
目前,上海正在研究制定地方鼓励办法。201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到2022年底对新能源汽车总体支持的政策要求,上海到2022年底将继续给予新能源汽车免费专用牌照,目前具体的政策规定还在制定过程中,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申请新能源牌照的资质要求
名下不能有其他新能源汽车、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PS: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计计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申请新能源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拥有固定车位,产权车位或是长租车位为较好选择。
第二步:征求物业同意,咨询物业或是居委会是否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第三步:获取物业盖章
第四步:申报电表,在安装充电桩之前,应该先前往居住地所属电力公司营业厅申报电表,此时一定要将申请新电表需要提交的材料带齐。
①车位证明(车位租用合同或者物业开具的证明,产权车位的产权证)
②物业或居委盖章
③购车合同(需要车架号)
④购车发票(可使用复印件)
⑤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⑥户口本或长期居住证
⑦身份证
第五步:征信。在4S店付订金后的15天内,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到征信系统查看车主信息。主要是看有没有信用卡恶意欠款、酒驾等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六步:安装电表,电表申请与相关材料上交后,电力公司会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派人进行现场勘查,为安装电表做准备。
第七步:安装充电桩,当电表安装到位,就可以联系充电桩承建方来安装充电桩了。
第八步:审核充电桩资质,充电桩证明交给4S店后,4S店会将证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申领免费的新能源车专用沪牌。
第九步:车管所上牌,只有当充电桩资质审核完全通过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才会发放上海市新能源号牌,收到后便可去上牌了。
至于传闻说“上海新能源牌照8年限制”的消息,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25. 新能源账户是什么意思?
新能源账户是指一种通过计量新能源电量并生成相应的电量清单的账户系统。这种账户系统通常是由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能源提供商提供的,旨在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形式的清洁能源的使用。
通过使用新能源账户,用户可以跟踪自己的能源使用情况,了解自己的能源消耗和成本,并通过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还提供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账户。
26. 上海新能源牌照多久不上牌失效?
关于上海新能源汽车牌照政策最新消息
据上海相关部门介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从2019年起,地方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上海严格执行国家补贴政策的要求,不另设地方补贴。
目前,上海正在研究制定地方鼓励办法。201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到2022年底对新能源汽车总体支持的政策要求,上海到2022年底将继续给予新能源汽车免费专用牌照,目前具体的政策规定还在制定过程中,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申请新能源牌照的资质要求
名下不能有其他新能源汽车、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PS: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计计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申请新能源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拥有固定车位,产权车位或是长租车位为较好选择。
第二步:征求物业同意,咨询物业或是居委会是否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第三步:获取物业盖章
第四步:申报电表,在安装充电桩之前,应该先前往居住地所属电力公司营业厅申报电表,此时一定要将申请新电表需要提交的材料带齐。
①车位证明(车位租用合同或者物业开具的证明,产权车位的产权证)
②物业或居委盖章
③购车合同(需要车架号)
④购车发票(可使用复印件)
⑤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⑥户口本或长期居住证
⑦身份证
第五步:征信。在4S店付订金后的15天内,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到征信系统查看车主信息。主要是看有没有信用卡恶意欠款、酒驾等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六步:安装电表,电表申请与相关材料上交后,电力公司会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派人进行现场勘查,为安装电表做准备。
第七步:安装充电桩,当电表安装到位,就可以联系充电桩承建方来安装充电桩了。
第八步:审核充电桩资质,充电桩证明交给4S店后,4S店会将证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申领免费的新能源车专用沪牌。
第九步:车管所上牌,只有当充电桩资质审核完全通过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才会发放上海市新能源号牌,收到后便可去上牌了。
至于传闻说“上海新能源牌照8年限制”的消息,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27. 新能源汽车办理营运需要哪些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8. 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还可以,平均工资6000左右,绵阳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绵阳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引入的重点项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新区,注册资金5仟万元人民币。 正能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新能源电力电子产品、电动车充电设备、电动车驱动产品、电力系统保护设备、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9. 新能源未来趋势?
01
分布式发展
“十四五”时期,从我国能源发展的思路上,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基地式大发展的路径,重点转向户用分布式发展,
形成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分布式生产、就地消纳有机结合,分布式与 集中利用“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分布式能源具有利用效率高、环境负面影响小、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已成为世界能源技术重要发展方向。
分布式开发模式,既可实现电力就地消纳,避免弃风弃光,又能避免远距离电力传输,节省投资、减少输电损耗,
同时还能满足东部发达地区经济能源需求与消纳重心的匹配不均衡问题。
当前,在我国人口稠密、电力需求旺盛、用电价格较高的中东部地区,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已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具备了较大规模应用的条件。
“十四 五”期间,光伏、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能源系统的分布式应用、创新发展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02
建立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能源体系
在我国推进能源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单一能源品种的利用已受到多方掣肘,建设高效、灵活的综合能源体系将成为“十四 五”时期能源发展的重点。
然而,不同能源系统间往往存在差异,且系统中各类能源的供能彼此间容易出现缺乏协调、能源 利用率低等问题,亟需具有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优势的储能 技术支撑。
通过风光水火储多能有效结合、发挥各类电源优势、取长补短、紧密互动,不但能够为新能源提供调峰调压电源,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增加新能源应用比重,缓解“弃风、 弃光、弃水”等问题
亦有利于降低火电等传统能源高污染、高耗能的程度,为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提供助力。
因此,大力发展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体系,将成为我国能源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03
光伏将迎来一个更快的发展速度
目前,一大批光伏产业项目和配套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其中包括新能源基地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并考虑在三北、西南布局多个千万千瓦级的新能源基地
在各地推动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的光伏发电平价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多模式的光伏发电项目。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不断完善光伏行业配套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制度和绿证交易制度,推动平价时代光伏定价政策出台, 做好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在保证项目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我国还将逐步有序推动新增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新一代电力市场建设
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的接入和消纳,加强光伏发电和用地环保政策的结合以及推动出台建筑上安装光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政策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在过去快速 发展的基础上,未来十年仍将实现持续的高速发展,光伏发电 从规模上有望超过风电成为全国第三大电源。
04
风电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风电方面或将迎来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助力:
一是更大力度推动风电规模化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本地 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积极推进“三北”地 区陆上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外送,加快推动近海规模化 发展、深远海示范化发展,大力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生态友 好型分散式风电发展。
二是更大力度推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 升级。着力推动降低风电成本,特别是海上风电成本,切实提 高风电市场竞争力,推动构建适应风电大规模发展的产业体系 和制造能力。
三是更大力度健全完善风电产业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后平价时期风电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政策措施,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 展。
四是更大力度促进风电消纳。推动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 能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切实提升系统消纳能力,优化完善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评价考核力度,调动各类市 场主体开发利用风电的积极性。
五是更大力度推动规划政策协同。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税价格等部门的沟通衔接 和规划政策协同,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实现风电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六是更大力度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 立健全适应风电规模化发展的电网体制、价格机制、市场机制, 为风电跨越式发展、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风电产业作为 清洁能源的重要力量之一,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05
核电有序发展
核电是目前唯一可大规模替代煤电的基荷并具备一定负荷跟踪能力的电源,可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与新能源协调互补耦 合建设,
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有效选择,
有利于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增强电网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降低大面积停电的风险。
从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看,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行业前景预期良好。
“十四五”时期,预计我国核电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有望按照每年8台左右的建设规模和节奏推进。预计到2025年,我国核电在运装机规模将达到 7000 万千瓦左右,在建装机规模接近 4000 万千瓦。
到2035年,我国核电在运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 2 亿千瓦左右,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10%左右。
06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加快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
加快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补短板和锻长板,加快构筑支撑能源转型变革的先发优势。
增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
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集中攻关,加快实现储能核心技术自主化,推动储能成本持续下降和规模化应用,完善储能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
07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完善能源科技和产业创新体系。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30. 新能源未来趋势?
01
分布式发展
“十四五”时期,从我国能源发展的思路上,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基地式大发展的路径,重点转向户用分布式发展,
形成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分布式生产、就地消纳有机结合,分布式与 集中利用“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分布式能源具有利用效率高、环境负面影响小、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已成为世界能源技术重要发展方向。
分布式开发模式,既可实现电力就地消纳,避免弃风弃光,又能避免远距离电力传输,节省投资、减少输电损耗,
同时还能满足东部发达地区经济能源需求与消纳重心的匹配不均衡问题。
当前,在我国人口稠密、电力需求旺盛、用电价格较高的中东部地区,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已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具备了较大规模应用的条件。
“十四 五”期间,光伏、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能源系统的分布式应用、创新发展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02
建立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能源体系
在我国推进能源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单一能源品种的利用已受到多方掣肘,建设高效、灵活的综合能源体系将成为“十四 五”时期能源发展的重点。
然而,不同能源系统间往往存在差异,且系统中各类能源的供能彼此间容易出现缺乏协调、能源 利用率低等问题,亟需具有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优势的储能 技术支撑。
通过风光水火储多能有效结合、发挥各类电源优势、取长补短、紧密互动,不但能够为新能源提供调峰调压电源,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增加新能源应用比重,缓解“弃风、 弃光、弃水”等问题
亦有利于降低火电等传统能源高污染、高耗能的程度,为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提供助力。
因此,大力发展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体系,将成为我国能源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03
光伏将迎来一个更快的发展速度
目前,一大批光伏产业项目和配套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其中包括新能源基地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并考虑在三北、西南布局多个千万千瓦级的新能源基地
在各地推动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的光伏发电平价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多模式的光伏发电项目。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不断完善光伏行业配套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制度和绿证交易制度,推动平价时代光伏定价政策出台, 做好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在保证项目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我国还将逐步有序推动新增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新一代电力市场建设
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的接入和消纳,加强光伏发电和用地环保政策的结合以及推动出台建筑上安装光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政策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在过去快速 发展的基础上,未来十年仍将实现持续的高速发展,光伏发电 从规模上有望超过风电成为全国第三大电源。
04
风电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风电方面或将迎来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助力:
一是更大力度推动风电规模化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本地 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积极推进“三北”地 区陆上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外送,加快推动近海规模化 发展、深远海示范化发展,大力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生态友 好型分散式风电发展。
二是更大力度推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 升级。着力推动降低风电成本,特别是海上风电成本,切实提 高风电市场竞争力,推动构建适应风电大规模发展的产业体系 和制造能力。
三是更大力度健全完善风电产业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后平价时期风电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政策措施,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 展。
四是更大力度促进风电消纳。推动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 能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切实提升系统消纳能力,优化完善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评价考核力度,调动各类市 场主体开发利用风电的积极性。
五是更大力度推动规划政策协同。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税价格等部门的沟通衔接 和规划政策协同,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实现风电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六是更大力度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 立健全适应风电规模化发展的电网体制、价格机制、市场机制, 为风电跨越式发展、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风电产业作为 清洁能源的重要力量之一,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05
核电有序发展
核电是目前唯一可大规模替代煤电的基荷并具备一定负荷跟踪能力的电源,可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与新能源协调互补耦 合建设,
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有效选择,
有利于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增强电网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降低大面积停电的风险。
从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看,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行业前景预期良好。
“十四五”时期,预计我国核电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有望按照每年8台左右的建设规模和节奏推进。预计到2025年,我国核电在运装机规模将达到 7000 万千瓦左右,在建装机规模接近 4000 万千瓦。
到2035年,我国核电在运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 2 亿千瓦左右,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10%左右。
06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加快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
加快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补短板和锻长板,加快构筑支撑能源转型变革的先发优势。
增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
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集中攻关,加快实现储能核心技术自主化,推动储能成本持续下降和规模化应用,完善储能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
07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完善能源科技和产业创新体系。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31. 新能源未来趋势?
01
分布式发展
“十四五”时期,从我国能源发展的思路上,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基地式大发展的路径,重点转向户用分布式发展,
形成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分布式生产、就地消纳有机结合,分布式与 集中利用“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分布式能源具有利用效率高、环境负面影响小、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已成为世界能源技术重要发展方向。
分布式开发模式,既可实现电力就地消纳,避免弃风弃光,又能避免远距离电力传输,节省投资、减少输电损耗,
同时还能满足东部发达地区经济能源需求与消纳重心的匹配不均衡问题。
当前,在我国人口稠密、电力需求旺盛、用电价格较高的中东部地区,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已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具备了较大规模应用的条件。
“十四 五”期间,光伏、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能源系统的分布式应用、创新发展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02
建立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能源体系
在我国推进能源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单一能源品种的利用已受到多方掣肘,建设高效、灵活的综合能源体系将成为“十四 五”时期能源发展的重点。
然而,不同能源系统间往往存在差异,且系统中各类能源的供能彼此间容易出现缺乏协调、能源 利用率低等问题,亟需具有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优势的储能 技术支撑。
通过风光水火储多能有效结合、发挥各类电源优势、取长补短、紧密互动,不但能够为新能源提供调峰调压电源,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增加新能源应用比重,缓解“弃风、 弃光、弃水”等问题
亦有利于降低火电等传统能源高污染、高耗能的程度,为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提供助力。
因此,大力发展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体系,将成为我国能源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03
光伏将迎来一个更快的发展速度
目前,一大批光伏产业项目和配套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其中包括新能源基地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并考虑在三北、西南布局多个千万千瓦级的新能源基地
在各地推动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的光伏发电平价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多模式的光伏发电项目。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不断完善光伏行业配套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制度和绿证交易制度,推动平价时代光伏定价政策出台, 做好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在保证项目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我国还将逐步有序推动新增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新一代电力市场建设
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的接入和消纳,加强光伏发电和用地环保政策的结合以及推动出台建筑上安装光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政策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在过去快速 发展的基础上,未来十年仍将实现持续的高速发展,光伏发电 从规模上有望超过风电成为全国第三大电源。
04
风电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风电方面或将迎来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助力:
一是更大力度推动风电规模化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本地 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积极推进“三北”地 区陆上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外送,加快推动近海规模化 发展、深远海示范化发展,大力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生态友 好型分散式风电发展。
二是更大力度推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 升级。着力推动降低风电成本,特别是海上风电成本,切实提 高风电市场竞争力,推动构建适应风电大规模发展的产业体系 和制造能力。
三是更大力度健全完善风电产业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后平价时期风电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政策措施,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 展。
四是更大力度促进风电消纳。推动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 能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切实提升系统消纳能力,优化完善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评价考核力度,调动各类市 场主体开发利用风电的积极性。
五是更大力度推动规划政策协同。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税价格等部门的沟通衔接 和规划政策协同,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实现风电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六是更大力度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 立健全适应风电规模化发展的电网体制、价格机制、市场机制, 为风电跨越式发展、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风电产业作为 清洁能源的重要力量之一,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05
核电有序发展
核电是目前唯一可大规模替代煤电的基荷并具备一定负荷跟踪能力的电源,可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与新能源协调互补耦 合建设,
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有效选择,
有利于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增强电网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降低大面积停电的风险。
从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看,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行业前景预期良好。
“十四五”时期,预计我国核电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有望按照每年8台左右的建设规模和节奏推进。预计到2025年,我国核电在运装机规模将达到 7000 万千瓦左右,在建装机规模接近 4000 万千瓦。
到2035年,我国核电在运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 2 亿千瓦左右,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10%左右。
06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加快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
加快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补短板和锻长板,加快构筑支撑能源转型变革的先发优势。
增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
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集中攻关,加快实现储能核心技术自主化,推动储能成本持续下降和规模化应用,完善储能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
07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完善能源科技和产业创新体系。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32. 新能源未来趋势?
01
分布式发展
“十四五”时期,从我国能源发展的思路上,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基地式大发展的路径,重点转向户用分布式发展,
形成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分布式生产、就地消纳有机结合,分布式与 集中利用“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分布式能源具有利用效率高、环境负面影响小、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已成为世界能源技术重要发展方向。
分布式开发模式,既可实现电力就地消纳,避免弃风弃光,又能避免远距离电力传输,节省投资、减少输电损耗,
同时还能满足东部发达地区经济能源需求与消纳重心的匹配不均衡问题。
当前,在我国人口稠密、电力需求旺盛、用电价格较高的中东部地区,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已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具备了较大规模应用的条件。
“十四 五”期间,光伏、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能源系统的分布式应用、创新发展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02
建立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能源体系
在我国推进能源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单一能源品种的利用已受到多方掣肘,建设高效、灵活的综合能源体系将成为“十四 五”时期能源发展的重点。
然而,不同能源系统间往往存在差异,且系统中各类能源的供能彼此间容易出现缺乏协调、能源 利用率低等问题,亟需具有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优势的储能 技术支撑。
通过风光水火储多能有效结合、发挥各类电源优势、取长补短、紧密互动,不但能够为新能源提供调峰调压电源,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增加新能源应用比重,缓解“弃风、 弃光、弃水”等问题
亦有利于降低火电等传统能源高污染、高耗能的程度,为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提供助力。
因此,大力发展以储能为核心的多能互补体系,将成为我国能源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03
光伏将迎来一个更快的发展速度
目前,一大批光伏产业项目和配套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其中包括新能源基地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并考虑在三北、西南布局多个千万千瓦级的新能源基地
在各地推动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的光伏发电平价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多模式的光伏发电项目。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不断完善光伏行业配套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制度和绿证交易制度,推动平价时代光伏定价政策出台, 做好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在保证项目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我国还将逐步有序推动新增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新一代电力市场建设
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的接入和消纳,加强光伏发电和用地环保政策的结合以及推动出台建筑上安装光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政策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在过去快速 发展的基础上,未来十年仍将实现持续的高速发展,光伏发电 从规模上有望超过风电成为全国第三大电源。
04
风电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风电方面或将迎来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助力:
一是更大力度推动风电规模化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本地 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积极推进“三北”地 区陆上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外送,加快推动近海规模化 发展、深远海示范化发展,大力推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生态友 好型分散式风电发展。
二是更大力度推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 升级。着力推动降低风电成本,特别是海上风电成本,切实提 高风电市场竞争力,推动构建适应风电大规模发展的产业体系 和制造能力。
三是更大力度健全完善风电产业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后平价时期风电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政策措施,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 展。
四是更大力度促进风电消纳。推动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 能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切实提升系统消纳能力,优化完善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大评价考核力度,调动各类市 场主体开发利用风电的积极性。
五是更大力度推动规划政策协同。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税价格等部门的沟通衔接 和规划政策协同,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实现风电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六是更大力度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 立健全适应风电规模化发展的电网体制、价格机制、市场机制, 为风电跨越式发展、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风电产业作为 清洁能源的重要力量之一,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05
核电有序发展
核电是目前唯一可大规模替代煤电的基荷并具备一定负荷跟踪能力的电源,可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与新能源协调互补耦 合建设,
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有效选择,
有利于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增强电网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降低大面积停电的风险。
从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看,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行业前景预期良好。
“十四五”时期,预计我国核电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有望按照每年8台左右的建设规模和节奏推进。预计到2025年,我国核电在运装机规模将达到 7000 万千瓦左右,在建装机规模接近 4000 万千瓦。
到2035年,我国核电在运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 2 亿千瓦左右,发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10%左右。
06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加快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
加快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补短板和锻长板,加快构筑支撑能源转型变革的先发优势。
增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
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集中攻关,加快实现储能核心技术自主化,推动储能成本持续下降和规模化应用,完善储能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
07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完善能源科技和产业创新体系。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33.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4.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5. 新能源总体发展规划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这不仅是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政策延续,也是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性方针指引,明确了发展规划与目标,为行业和市场带来发展定力与信心。
与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哪些变化和重点?EV视界为读者划重点、细解读。
一、《规划》核心要点
1、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2、发展愿景
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3、战略任务
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
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
五是深化开放合作。践行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保障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效承接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地方主体责任,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等乱象。推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市场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加快完善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数据使用等政策法规。加快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立法。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实行股权、期权等多元化激励措施。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
五是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任务分工,抓紧抓实抓细规划落实工作。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
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
研发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攻关纯电动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提升电池管理、充电连接、结构设计等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
2、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
开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与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
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技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等瓶颈,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3、核心技术攻关
1)电池技术突破
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
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2)智能网联技术
以新能源汽车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支持企业跨界协同,研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
3)基础技术提升
突破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
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
支持基础元器件、关键生产装备、高端试验仪器、开发工具、高性能自动检测设备等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创新;
攻关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海量异构数据组织分析、可重构柔性制造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高性能铝镁合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低成本稀土永磁材料等关键材料产业化应用。
4、新型产业生态
1)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展
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围绕多元化生产与多样化应用需求,通过开放合作和利益共享,打造涵盖解决方案、研发生产、使用保障、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集聚的地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若干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2)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
坚持软硬协同攻关,集中开发车用操作系统。围绕车用操作系统,构建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数据与软件等领域市场主体深度合作的开发与应用生态。通过产品快速迭代,扩大用户规模,加快车用操作系统产业化应用。
3)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
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
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优化再生利用产业布局,推动报废动力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促进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
4)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示范。加快产品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支持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
5)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以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落实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健全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车安全召回管理。
5、产业融合
1)与能源融合
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加强高循环寿命动力电池技术攻关,推动小功率直流化技术应用。鼓励地方开展V2G示范应用,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综合运用峰谷电价、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等政策。
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信息共享与融合,统筹新能源汽车能源利用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协同调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2)与交通融合
发展一体化智慧出行服务。加快建设涵盖前端信息采集、边缘分布式计算、云端协同控制的新型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分时租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场地用车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和出行服务企业共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自动代客泊车技术发展及应用。
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配送、港口作业等领域应用,为新能源货车通行提供便利。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创新智慧物流营运模式,推广网络货运、挂车共享等新模式应用。
3)与信息通信融合
推进以数据为纽带的“人—车—路—云”高效协同。基于汽车感知、交通管控、城市管理等信息,构建“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计算处理平台,开展特定场景、区域及道路的示范应用。
打造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汽车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密码技术深入应用,加强车载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零部件安全检测,强化新能源汽车数据分级分类和合规应用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机制,保障“车端—传输管网—云端”各环节信息安全。
4)标准对接与数据共享
建立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明确车用操作系统、车用基础地图、车桩信息共享、云控基础平台等技术接口标准。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
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物流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交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
6、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引导企业联合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发,规范无线充电设施电磁频谱使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
2)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基于蜂窝通信技术的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C—V2X)标准制定和技术升级。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差分基站建设,推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高精度定位领域应用。
3)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
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开展高压气态、深冷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多种形式储运技术示范应用,探索建设氢燃料运输管道,逐步降低氢燃料储运成本。健全氢燃料制储运、加注等标准体系。加强氢燃料安全研究,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加氢基础设施的管理规范。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4)建设智能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统筹充换电技术和接口、加氢技术和接口、车用储氢装置、车用通信协议、智能化道路建设、数据传输与结算等标准的制修订,构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高精度动态地图、云控基础数据等服务平台,开展充换电、加氢、智能交通等综合服务试点示范,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智能管理。
36.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7. 新能源总体发展规划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这不仅是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政策延续,也是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性方针指引,明确了发展规划与目标,为行业和市场带来发展定力与信心。
与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哪些变化和重点?EV视界为读者划重点、细解读。
一、《规划》核心要点
1、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2、发展愿景
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3、战略任务
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
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
五是深化开放合作。践行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保障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效承接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地方主体责任,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等乱象。推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市场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加快完善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数据使用等政策法规。加快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立法。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实行股权、期权等多元化激励措施。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
五是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任务分工,抓紧抓实抓细规划落实工作。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
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
研发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攻关纯电动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提升电池管理、充电连接、结构设计等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
2、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
开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与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
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技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等瓶颈,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3、核心技术攻关
1)电池技术突破
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
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2)智能网联技术
以新能源汽车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支持企业跨界协同,研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
3)基础技术提升
突破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
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
支持基础元器件、关键生产装备、高端试验仪器、开发工具、高性能自动检测设备等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创新;
攻关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海量异构数据组织分析、可重构柔性制造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高性能铝镁合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低成本稀土永磁材料等关键材料产业化应用。
4、新型产业生态
1)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展
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围绕多元化生产与多样化应用需求,通过开放合作和利益共享,打造涵盖解决方案、研发生产、使用保障、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集聚的地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若干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2)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
坚持软硬协同攻关,集中开发车用操作系统。围绕车用操作系统,构建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数据与软件等领域市场主体深度合作的开发与应用生态。通过产品快速迭代,扩大用户规模,加快车用操作系统产业化应用。
3)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
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
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优化再生利用产业布局,推动报废动力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促进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
4)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示范。加快产品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支持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
5)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以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落实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健全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车安全召回管理。
5、产业融合
1)与能源融合
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加强高循环寿命动力电池技术攻关,推动小功率直流化技术应用。鼓励地方开展V2G示范应用,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综合运用峰谷电价、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等政策。
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信息共享与融合,统筹新能源汽车能源利用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协同调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2)与交通融合
发展一体化智慧出行服务。加快建设涵盖前端信息采集、边缘分布式计算、云端协同控制的新型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分时租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场地用车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和出行服务企业共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自动代客泊车技术发展及应用。
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配送、港口作业等领域应用,为新能源货车通行提供便利。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创新智慧物流营运模式,推广网络货运、挂车共享等新模式应用。
3)与信息通信融合
推进以数据为纽带的“人—车—路—云”高效协同。基于汽车感知、交通管控、城市管理等信息,构建“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计算处理平台,开展特定场景、区域及道路的示范应用。
打造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汽车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密码技术深入应用,加强车载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零部件安全检测,强化新能源汽车数据分级分类和合规应用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机制,保障“车端—传输管网—云端”各环节信息安全。
4)标准对接与数据共享
建立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明确车用操作系统、车用基础地图、车桩信息共享、云控基础平台等技术接口标准。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
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物流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交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
6、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引导企业联合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发,规范无线充电设施电磁频谱使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
2)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基于蜂窝通信技术的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C—V2X)标准制定和技术升级。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差分基站建设,推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高精度定位领域应用。
3)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
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开展高压气态、深冷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多种形式储运技术示范应用,探索建设氢燃料运输管道,逐步降低氢燃料储运成本。健全氢燃料制储运、加注等标准体系。加强氢燃料安全研究,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加氢基础设施的管理规范。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4)建设智能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统筹充换电技术和接口、加氢技术和接口、车用储氢装置、车用通信协议、智能化道路建设、数据传输与结算等标准的制修订,构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高精度动态地图、云控基础数据等服务平台,开展充换电、加氢、智能交通等综合服务试点示范,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智能管理。
38. 新能源总体发展规划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这不仅是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政策延续,也是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性方针指引,明确了发展规划与目标,为行业和市场带来发展定力与信心。
与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哪些变化和重点?EV视界为读者划重点、细解读。
一、《规划》核心要点
1、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2、发展愿景
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3、战略任务
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
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
五是深化开放合作。践行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保障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效承接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地方主体责任,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等乱象。推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市场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加快完善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数据使用等政策法规。加快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立法。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实行股权、期权等多元化激励措施。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
五是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任务分工,抓紧抓实抓细规划落实工作。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
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
研发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攻关纯电动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提升电池管理、充电连接、结构设计等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
2、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
开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与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
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技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等瓶颈,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3、核心技术攻关
1)电池技术突破
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
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2)智能网联技术
以新能源汽车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支持企业跨界协同,研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
3)基础技术提升
突破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
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
支持基础元器件、关键生产装备、高端试验仪器、开发工具、高性能自动检测设备等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创新;
攻关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海量异构数据组织分析、可重构柔性制造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高性能铝镁合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低成本稀土永磁材料等关键材料产业化应用。
4、新型产业生态
1)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展
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围绕多元化生产与多样化应用需求,通过开放合作和利益共享,打造涵盖解决方案、研发生产、使用保障、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集聚的地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若干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2)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
坚持软硬协同攻关,集中开发车用操作系统。围绕车用操作系统,构建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数据与软件等领域市场主体深度合作的开发与应用生态。通过产品快速迭代,扩大用户规模,加快车用操作系统产业化应用。
3)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
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
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优化再生利用产业布局,推动报废动力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促进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
4)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示范。加快产品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支持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
5)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以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落实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健全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车安全召回管理。
5、产业融合
1)与能源融合
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加强高循环寿命动力电池技术攻关,推动小功率直流化技术应用。鼓励地方开展V2G示范应用,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综合运用峰谷电价、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等政策。
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信息共享与融合,统筹新能源汽车能源利用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协同调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2)与交通融合
发展一体化智慧出行服务。加快建设涵盖前端信息采集、边缘分布式计算、云端协同控制的新型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分时租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场地用车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和出行服务企业共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自动代客泊车技术发展及应用。
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配送、港口作业等领域应用,为新能源货车通行提供便利。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创新智慧物流营运模式,推广网络货运、挂车共享等新模式应用。
3)与信息通信融合
推进以数据为纽带的“人—车—路—云”高效协同。基于汽车感知、交通管控、城市管理等信息,构建“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计算处理平台,开展特定场景、区域及道路的示范应用。
打造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汽车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密码技术深入应用,加强车载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零部件安全检测,强化新能源汽车数据分级分类和合规应用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机制,保障“车端—传输管网—云端”各环节信息安全。
4)标准对接与数据共享
建立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明确车用操作系统、车用基础地图、车桩信息共享、云控基础平台等技术接口标准。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
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物流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交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
6、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引导企业联合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发,规范无线充电设施电磁频谱使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
2)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基于蜂窝通信技术的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C—V2X)标准制定和技术升级。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差分基站建设,推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高精度定位领域应用。
3)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
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开展高压气态、深冷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多种形式储运技术示范应用,探索建设氢燃料运输管道,逐步降低氢燃料储运成本。健全氢燃料制储运、加注等标准体系。加强氢燃料安全研究,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加氢基础设施的管理规范。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4)建设智能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统筹充换电技术和接口、加氢技术和接口、车用储氢装置、车用通信协议、智能化道路建设、数据传输与结算等标准的制修订,构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高精度动态地图、云控基础数据等服务平台,开展充换电、加氢、智能交通等综合服务试点示范,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智能管理。
39.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40. 新能源总体发展规划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这不仅是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政策延续,也是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性方针指引,明确了发展规划与目标,为行业和市场带来发展定力与信心。
与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哪些变化和重点?EV视界为读者划重点、细解读。
一、《规划》核心要点
1、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2、发展愿景
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3、战略任务
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
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
五是深化开放合作。践行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保障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效承接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地方主体责任,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等乱象。推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市场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加快完善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数据使用等政策法规。加快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立法。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实行股权、期权等多元化激励措施。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
五是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任务分工,抓紧抓实抓细规划落实工作。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
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
研发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攻关纯电动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提升电池管理、充电连接、结构设计等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
2、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
开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与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
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技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等瓶颈,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3、核心技术攻关
1)电池技术突破
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
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2)智能网联技术
以新能源汽车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支持企业跨界协同,研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
3)基础技术提升
突破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
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
支持基础元器件、关键生产装备、高端试验仪器、开发工具、高性能自动检测设备等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创新;
攻关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海量异构数据组织分析、可重构柔性制造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高性能铝镁合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低成本稀土永磁材料等关键材料产业化应用。
4、新型产业生态
1)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展
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围绕多元化生产与多样化应用需求,通过开放合作和利益共享,打造涵盖解决方案、研发生产、使用保障、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集聚的地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若干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2)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
坚持软硬协同攻关,集中开发车用操作系统。围绕车用操作系统,构建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数据与软件等领域市场主体深度合作的开发与应用生态。通过产品快速迭代,扩大用户规模,加快车用操作系统产业化应用。
3)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
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
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优化再生利用产业布局,推动报废动力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促进产业资源化、高值化、绿色化发展。
4)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示范。加快产品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支持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
5)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以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落实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健全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车安全召回管理。
5、产业融合
1)与能源融合
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加强高循环寿命动力电池技术攻关,推动小功率直流化技术应用。鼓励地方开展V2G示范应用,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综合运用峰谷电价、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等政策。
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信息共享与融合,统筹新能源汽车能源利用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协同调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2)与交通融合
发展一体化智慧出行服务。加快建设涵盖前端信息采集、边缘分布式计算、云端协同控制的新型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分时租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场地用车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和出行服务企业共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自动代客泊车技术发展及应用。
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配送、港口作业等领域应用,为新能源货车通行提供便利。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创新智慧物流营运模式,推广网络货运、挂车共享等新模式应用。
3)与信息通信融合
推进以数据为纽带的“人—车—路—云”高效协同。基于汽车感知、交通管控、城市管理等信息,构建“人—车—路—云”多层数据融合与计算处理平台,开展特定场景、区域及道路的示范应用。
打造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汽车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密码技术深入应用,加强车载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零部件安全检测,强化新能源汽车数据分级分类和合规应用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机制,保障“车端—传输管网—云端”各环节信息安全。
4)标准对接与数据共享
建立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明确车用操作系统、车用基础地图、车桩信息共享、云控基础平台等技术接口标准。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
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的城市无人驾驶物流配送、市政环卫、快速公交系统(BRT)、自动代客泊车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
6、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引导企业联合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发,规范无线充电设施电磁频谱使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
2)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基于蜂窝通信技术的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C—V2X)标准制定和技术升级。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差分基站建设,推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高精度定位领域应用。
3)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
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开展高压气态、深冷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多种形式储运技术示范应用,探索建设氢燃料运输管道,逐步降低氢燃料储运成本。健全氢燃料制储运、加注等标准体系。加强氢燃料安全研究,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加氢基础设施的管理规范。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4)建设智能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统筹充换电技术和接口、加氢技术和接口、车用储氢装置、车用通信协议、智能化道路建设、数据传输与结算等标准的制修订,构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高精度动态地图、云控基础数据等服务平台,开展充换电、加氢、智能交通等综合服务试点示范,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智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