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律法规(电厂面试十大基本知识?)
1. 电厂面试十大基本知识?
如果您正在准备电厂的面试,以下是电厂面试中可能会考查的十大基本知识:
1. 电力基础知识: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阻、电感、电容等基本概念,了解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原理。
2. 电力设备:了解常见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电缆、配电柜等,以及它们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
3. 安全知识:掌握电厂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了解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如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生产安全。
4. 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电力市场、电力价格、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5. 燃料知识:了解不同燃料的性质和特点,包括燃煤、燃气、核能等。
6. 能源转换技术:理解电力的发电、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全过程,掌握各种能源转换技术,如火力发电、核电发电等。
7. 节能减排方法:了解电厂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掌握各种节能减排方法和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
8. 电力检修维护:了解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方法和技术,如设备保护、维护、维修和更换等。
9. 电力市场:了解国家的电力市场,掌握电力销售和电力合同、电力交易等相关知识,了解电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趋势。
10. 电力技术发展:了解电力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应用前景,掌握电力行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其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和不同岗位对电厂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面试时应结合具体的岗位要求作答。同时,电厂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此类方面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2. 天然气法律法规
1、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2、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3、关于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的通知;
4、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5、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6、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
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8、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重点任务清单;
9、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1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1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12、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3. 能源管理体系pdca的模式是什么?
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模式,将管理与能源相结合。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有效运行,帮助企业实现能源政策和目标,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和水平。
能源管理系统pdca优点
1)能源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系统的能源管理方法,以确保他们有效地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控制业务风险。建立一种机制,不断寻求改善能源管理绩效的方法。
2)有效管理能源消耗和费用,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实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
4)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5)获得国家节能奖励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6)有利于培养能源管理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证。
7)有利于树立节能减排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4. 电厂面试十大基本知识?
如果您正在准备电厂的面试,以下是电厂面试中可能会考查的十大基本知识:
1. 电力基础知识: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阻、电感、电容等基本概念,了解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原理。
2. 电力设备:了解常见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电缆、配电柜等,以及它们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
3. 安全知识:掌握电厂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了解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如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生产安全。
4. 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电力市场、电力价格、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5. 燃料知识:了解不同燃料的性质和特点,包括燃煤、燃气、核能等。
6. 能源转换技术:理解电力的发电、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全过程,掌握各种能源转换技术,如火力发电、核电发电等。
7. 节能减排方法:了解电厂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掌握各种节能减排方法和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
8. 电力检修维护:了解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方法和技术,如设备保护、维护、维修和更换等。
9. 电力市场:了解国家的电力市场,掌握电力销售和电力合同、电力交易等相关知识,了解电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趋势。
10. 电力技术发展:了解电力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应用前景,掌握电力行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其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和不同岗位对电厂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面试时应结合具体的岗位要求作答。同时,电厂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此类方面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5. 电厂面试十大基本知识?
如果您正在准备电厂的面试,以下是电厂面试中可能会考查的十大基本知识:
1. 电力基础知识: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阻、电感、电容等基本概念,了解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原理。
2. 电力设备:了解常见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电缆、配电柜等,以及它们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
3. 安全知识:掌握电厂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了解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如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生产安全。
4. 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电力市场、电力价格、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5. 燃料知识:了解不同燃料的性质和特点,包括燃煤、燃气、核能等。
6. 能源转换技术:理解电力的发电、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全过程,掌握各种能源转换技术,如火力发电、核电发电等。
7. 节能减排方法:了解电厂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掌握各种节能减排方法和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
8. 电力检修维护:了解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方法和技术,如设备保护、维护、维修和更换等。
9. 电力市场:了解国家的电力市场,掌握电力销售和电力合同、电力交易等相关知识,了解电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趋势。
10. 电力技术发展:了解电力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应用前景,掌握电力行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其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和不同岗位对电厂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面试时应结合具体的岗位要求作答。同时,电厂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此类方面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6. 中芯的能源管理体系方针?
方针如下: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2. 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3. 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能源管理,制定和执行能源计划和目标,促进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持续发展;
5. 加强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和供应商的能源管理意识,在公司范围内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6. 审核和监督能源管理绩效,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水平。
以上是中芯国际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能源管理方针,该方针旨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将节能减排纳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计划和措施,并对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进行了宣传、培训和审查。
7. 电厂面试十大基本知识?
如果您正在准备电厂的面试,以下是电厂面试中可能会考查的十大基本知识:
1. 电力基础知识: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阻、电感、电容等基本概念,了解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原理。
2. 电力设备:了解常见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电缆、配电柜等,以及它们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
3. 安全知识:掌握电厂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了解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如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生产安全。
4. 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电力市场、电力价格、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5. 燃料知识:了解不同燃料的性质和特点,包括燃煤、燃气、核能等。
6. 能源转换技术:理解电力的发电、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全过程,掌握各种能源转换技术,如火力发电、核电发电等。
7. 节能减排方法:了解电厂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掌握各种节能减排方法和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
8. 电力检修维护:了解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方法和技术,如设备保护、维护、维修和更换等。
9. 电力市场:了解国家的电力市场,掌握电力销售和电力合同、电力交易等相关知识,了解电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趋势。
10. 电力技术发展:了解电力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应用前景,掌握电力行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其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和不同岗位对电厂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面试时应结合具体的岗位要求作答。同时,电厂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此类方面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8. 中俄能源平台合法吗?
合法
1.
合法合规:中俄能源平台应该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符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3.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4.透明公开: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俄罗斯和中国的相关机构和民众应该能够了解其中的各种条款和细节。
5.双方信任:中俄能源平台应该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两国政府、企业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个中俄能源平台是否正确:
1.合同条款是否清晰:中俄能源平台的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出现语言不清晰、术语混淆等问题。
2.能源资源是否均衡: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能源资源均衡的,不应该出现单一资源优势的偏差。
3.技术和设备是否达标:中俄能源平台的技术和设备应该达到国际标准,保证运营效率和安全。
4.资金投入是否充足:中俄能源平台的资金投入应该充足,确保能源平台的正常运作。
5.投资回报是否高效:中俄能源平台的投资回报应该高效,双方应该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和回报。
6.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中俄能源平台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有利于深化中俄友好关系。
9. 中芯的能源管理体系方针?
方针如下: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2. 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3. 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能源管理,制定和执行能源计划和目标,促进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持续发展;
5. 加强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和供应商的能源管理意识,在公司范围内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6. 审核和监督能源管理绩效,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水平。
以上是中芯国际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能源管理方针,该方针旨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将节能减排纳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计划和措施,并对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进行了宣传、培训和审查。
10. 中芯的能源管理体系方针?
方针如下: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2. 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3. 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能源管理,制定和执行能源计划和目标,促进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持续发展;
5. 加强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和供应商的能源管理意识,在公司范围内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6. 审核和监督能源管理绩效,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水平。
以上是中芯国际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能源管理方针,该方针旨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将节能减排纳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计划和措施,并对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进行了宣传、培训和审查。
11. 中芯的能源管理体系方针?
方针如下: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2. 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3. 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能源管理,制定和执行能源计划和目标,促进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持续发展;
5. 加强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和供应商的能源管理意识,在公司范围内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6. 审核和监督能源管理绩效,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水平。
以上是中芯国际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能源管理方针,该方针旨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将节能减排纳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计划和措施,并对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进行了宣传、培训和审查。
12. 天然气法律法规
1、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2、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3、关于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的通知;
4、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5、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6、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
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8、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重点任务清单;
9、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1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1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12、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3. 能源管理体系pdca的模式是什么?
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模式,将管理与能源相结合。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有效运行,帮助企业实现能源政策和目标,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和水平。
能源管理系统pdca优点
1)能源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系统的能源管理方法,以确保他们有效地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控制业务风险。建立一种机制,不断寻求改善能源管理绩效的方法。
2)有效管理能源消耗和费用,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实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
4)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5)获得国家节能奖励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6)有利于培养能源管理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证。
7)有利于树立节能减排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14. 天然气法律法规
1、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2、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3、关于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的通知;
4、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5、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6、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
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8、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重点任务清单;
9、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1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1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12、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5. 天然气法律法规
1、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2、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3、关于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的通知;
4、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5、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6、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
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8、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重点任务清单;
9、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1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1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12、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6. 国家用电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17. 能源管理体系pdca的模式是什么?
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模式,将管理与能源相结合。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有效运行,帮助企业实现能源政策和目标,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和水平。
能源管理系统pdca优点
1)能源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系统的能源管理方法,以确保他们有效地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控制业务风险。建立一种机制,不断寻求改善能源管理绩效的方法。
2)有效管理能源消耗和费用,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实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
4)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5)获得国家节能奖励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6)有利于培养能源管理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证。
7)有利于树立节能减排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18. 国家用电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19. 中俄能源平台合法吗?
合法
1.
合法合规:中俄能源平台应该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符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3.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4.透明公开: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俄罗斯和中国的相关机构和民众应该能够了解其中的各种条款和细节。
5.双方信任:中俄能源平台应该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两国政府、企业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个中俄能源平台是否正确:
1.合同条款是否清晰:中俄能源平台的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出现语言不清晰、术语混淆等问题。
2.能源资源是否均衡: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能源资源均衡的,不应该出现单一资源优势的偏差。
3.技术和设备是否达标:中俄能源平台的技术和设备应该达到国际标准,保证运营效率和安全。
4.资金投入是否充足:中俄能源平台的资金投入应该充足,确保能源平台的正常运作。
5.投资回报是否高效:中俄能源平台的投资回报应该高效,双方应该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和回报。
6.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中俄能源平台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有利于深化中俄友好关系。
20. 能源管理体系pdca的模式是什么?
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模式,将管理与能源相结合。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有效运行,帮助企业实现能源政策和目标,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和水平。
能源管理系统pdca优点
1)能源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系统的能源管理方法,以确保他们有效地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控制业务风险。建立一种机制,不断寻求改善能源管理绩效的方法。
2)有效管理能源消耗和费用,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实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
4)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5)获得国家节能奖励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6)有利于培养能源管理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证。
7)有利于树立节能减排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21. 国家用电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22. 国家用电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23. 中俄能源平台合法吗?
合法
1.
合法合规:中俄能源平台应该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符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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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明公开: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俄罗斯和中国的相关机构和民众应该能够了解其中的各种条款和细节。
5.双方信任:中俄能源平台应该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两国政府、企业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个中俄能源平台是否正确:
1.合同条款是否清晰:中俄能源平台的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出现语言不清晰、术语混淆等问题。
2.能源资源是否均衡: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能源资源均衡的,不应该出现单一资源优势的偏差。
3.技术和设备是否达标:中俄能源平台的技术和设备应该达到国际标准,保证运营效率和安全。
4.资金投入是否充足:中俄能源平台的资金投入应该充足,确保能源平台的正常运作。
5.投资回报是否高效:中俄能源平台的投资回报应该高效,双方应该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和回报。
6.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中俄能源平台能否充分体现中俄经济合作,有利于深化中俄友好关系。
24. 中俄能源平台合法吗?
合法
1.
合法合规:中俄能源平台应该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符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可持续发展: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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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明公开: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俄罗斯和中国的相关机构和民众应该能够了解其中的各种条款和细节。
5.双方信任:中俄能源平台应该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两国政府、企业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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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是否清晰:中俄能源平台的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出现语言不清晰、术语混淆等问题。
2.能源资源是否均衡:中俄能源平台应该是能源资源均衡的,不应该出现单一资源优势的偏差。
3.技术和设备是否达标:中俄能源平台的技术和设备应该达到国际标准,保证运营效率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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