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新兴支柱产业详解?(芯片产业链深度讲解?)
1. 八大新兴支柱产业详解?
1、石油化工产业 重点方向:石油化工产业重点向石化产业集群、精细化工材料、化工与精细化工、石油储备基地等4个方向发展。形成原油、石油炼制、清洁油品、润滑油产业链;有机原料、合成材料产业链;特种纤维产业链等一批产业链。
2、 有色冶金产业 重点方向:有色冶金产业重点向铝冶炼及加工产业、碳素及加工产业、铁合金及加工产业、钢及钢材产业等4个方向发展。 形成煤炭开采、发电、电解铝产业链;炼铁、炼钢、钢材、钢板产业链;电解铝、铝合金板带箔材、汽车轮毂产业链等一批产业链。
3、 装备制造产业 重点方向:装备制造业重点向风电装备产业、汽车及工程机械产业集群、石化装备集群、自动化信息产业集群、专用设备产业集群等5个方向发展。 形成风力电机、塔架、风电叶片、风电零部件生产及成套设备产业链;零部件配套、整车研发、生产、工程机械、汽车产业链等一批产业链。
4、 能源和新能源产业 重点方向:重点向生物能源、水电产业、火电及煤综合利用、热电联产、太阳能光伏光热产业、核电等6个方向发展。 形成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和生物能源生产产业链;水电开发、电网建设、热电联产、智能电网产业链;核能供热技术推广、成套设备制造和配套产品生产一体化产业链等一批产业链。
5、 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方向:重点向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航空航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5个方向发展。 形成网络设备、系统集成等信息网络产业链;人用疫苗、治疗用生物制品产业链;航空航天技术研究中心、研发、设计、飞控仪器航空航天产业链等一批产业链。
6、 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重点方向:重点向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现代物流、现代创意农业、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等5个方向发展。 形成玫瑰、百合种植、初加工、深加工产业链;休闲、观光等现代创意农业产业链;红鳟鱼、奶牛养殖、初加工、深加工等一批产业链。
7、 现代服务业 重点方向:重点向改造提升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面向民生的公用服务业、大众服务业等6个方向发展。 通过加快改造和提升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宾馆业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仓储、配送业等工作重点,形成现代服务业的各个产业链。
8、 文化旅游产业 重点方向:重点向打造标志性旅游节会品牌、黄河文化旅游、丝路文化、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等6个方向发展。 通过整合全市旅游节会资源,打造闻名全国的黄河文化旅游品牌和沿黄经济带;大力发展传媒、出版、演艺、策划等文化产业,形成文化旅游业的各个产业链。
2. 芯片产业链深度讲解?
设计和制造环节最具价值。
芯片产业链分上下游,其中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属于上游高端产业。设计方面有高通、联发科、英特尔、海思麒麟等非常有名的公司。芯片产业链的制造方面分为设备制造和芯片制造。目前整个芯片产业链中能制造芯片设备中高端光刻机的也就四家,而能利用光刻机制造中高端芯片的基本上就是台积电、三星、英特尔等几家。芯片产业链中属设计和制造最有价值,其他还有配套的原材料、封装测试、商业应用等。
3. 什么是2.5产业,怎么理解?
所谓“2.5产业”,就是指介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之间的中间产业,既有服务、贸易、结算等第三产业管理中心的职能,又兼备独特的研发中心、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中心和现代物流运行服务等第二产业运营的职能,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苏州2.5产业园,为二产制造业服务的园区。
4. 32号令全文解读?
国资委32令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国资委32号令,以下内容是对国资委32号令进行了权威解读。
国资委32号令权威解读,具体内容是从5个方面来阐述的。
一、定义
1、国有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1)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及此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2)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不含该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第2(1)条所列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第2条所列两种类型的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注:在持股不满50%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1)第一大股东、(2)依据章程、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决策类文件确认可以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以上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1、产权转让:第一条中3类企业对外所有的投资产权(无论境内外,无论是否控股)的转让均需要符合本规定。
2、增资:第一条中3类企业自身的增资行为需要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中3类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增资是否需要按照本规定执行,需看此对外投资的企业是否符合第一条中3类的情况。
3、资产转让:第一条中3类企业转让自身持有的资产(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无论资产的地域、形式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三、产权转让
1、审批机关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其出资企业,其中转让后国家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七条);
(2)国资委出资企业制定下级子企业的审批管理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股东报股东所在同级国资委审批(第八条)
注:下级国企的产权转让,是否需要报到国资委,看其上级单位制定的审批管理规定,并非一定要报到国资委审批。
(3)转让方多家国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报批,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间协商确定(第九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必须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论证(第十条)。
(2)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第十条)。
(3)债权债务处置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4)审计,对标的企业最近进行审计,而不能仅对参股部分股权进行审计 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5)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基础价格(第十二条)。
(6)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正式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不涉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可选择是否进行预披露,涉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7)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确需设置的,不得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在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注:国资委非必须给予回复,企业应根据时限自行判断。
(8)首次正式披露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第十七条),披露期(公示期)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降低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第十八条)。
注:删除了2次交易后才能降价的规定,降价低于评估结果的10%之内的,不需要重新报批。
(9)首次正式披露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受让方,重新审计、评估、披露(第十九条)。
(10)竞价方式: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11)涉上市公司的,同时满足上市公司的转让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境外投资者的,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12)付款时限:原则上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例外的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
注:一次性付款是常态,分期是例外,分期的同时需支付利息并提供担保。
(13)交易凭证出具:付款后出具(第三十条)。
注:改变了原来可以选择出具交易凭证时间的规定。
3、可非公开转让情形(第三十一条)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注:涉及非公开转让报批的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4、采用非公开转让的情况下,可不经评估,直接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转让价格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四、增资
1、审批机关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其出资企业,其中增资后国家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三十四条)。
(2)国资委出资企业决定子企业的增资,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由股东报股东所在同级国资委审批(第三十五条)。
注:下级国企的产权转让,除特殊情况外,直接股东批准即可,不需要报到国资委。
(3)增资方股东为多家国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履行批准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间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可行性研究(证明符合发展战略),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第三十七条)。
(2)审计、评估,以下情况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额及股比(第三十八条):
a.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c.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d.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3)增资企业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征集投资者,挂牌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4)征集到多个投资方,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投资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第四十二条)。
注:决策权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此处操作较为灵活,并非纯粹价高者得。
(5)投资者非货币方式增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第四十三条)。
(6)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第四十四条)。
注:与产权转让不同,并非必须一次性缴纳增资款,增资款到位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且交易凭证未必出在付款之后,可由转让方确定交易凭证的出具时间。
3、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经同级国资机构批准,第四十五条)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注:报批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时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4、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经国企股东审议决策即可,第四十六条)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注:报批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时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五、资产转让
1、审批机关
(1)企业内部决策后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
(2)对于应当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标的种类、限额及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规定,并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公告期(第五十条):
a.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b.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参照《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3)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外,不得对受让方设置条件(第五十一条)。
(4)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第五十二条)。
5. 如何理解著名经济学家陈人通教授讲授的经济学产业理论?
陈人通教授讲授的经济学产业理论主要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和奥地利经济学的思想基础,强调市场竞争和创新活力的重要性,并探讨了企业战略、行业演化和国家政策等方面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他提出了“创新链”理论,即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的全过程构成了一条完整的价值链。在这个价值链中,每个环节都需要不断进行创新以保持竞争优势。此外,他还提出了“三重门槛”理论,即技术门槛、规模门槛和资本门槛,认为通过突破这些门槛才能在产业中获得长期优势。
陈人通教授还关注企业战略和行业演化问题,并提出了“鳄鱼定律”和“红海与蓝海”理论。其中,“鳄鱼定律”指在一个充满机会与危险同时存在的市场中,只有那些具备高度竞争力且适应环境变化的企业才能生存下来。“红海与蓝海”理论则指出,市场竞争存在着“红海”(已知的市场空间)和“蓝海”(未知的市场空间)之分,通过创造新的市场或者打破传统思维来寻找“蓝海”,企业才能实现长期发展。
总之,陈人通教授讲授的经济学产业理论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入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实际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战略思路和应对策略,对于企业家、投资人和政策制定者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