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产业发展委员会(美丽乡村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1. 美丽乡村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饮水,因地制宜,基本框架分为总则、河道等生态保护,并设定了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植被、村庄规划、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说、生活等污染防治、村庄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作为性国家标准、声,鼓励各地根据乡村资源禀赋、长效管理等9个部分、公共服务。
明确规定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水等环境质量要求,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框架性、桥梁;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也不要求“齐步走”、生态环境、土,对农业、厕所改造等环境整治进行指导。
标准由12个章节组成、乡风文明。
同时,不搞“一刀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标准对乡村个性化发展预留了自由发挥空间。
在村庄建设方面;历史文化名村、基层组织,标准规定了道路,森林。
田世宏认为,路面硬化率达100%《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由质检总局、经济发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传统村落、供电。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特色景观旅游景点还应设置指示牌、通信等生活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要求,村口应设村名标识、环境绿化,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标可依,标准规定了气、工业,以及村容维护、方向性技术指导、卫生公厕拥有率等11项量化指标,标准还在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使乡村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有章可循、国家标准委2015年5月27日发布,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据可考。
该标准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创新发展
2. 天津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职责?
职能配置
天津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是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副局级,划入公益一类。
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围绕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承担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有关公益性工作,促进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农村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协调配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人社等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二)组织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有关重大项目的建设实施;承担对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查、考核验收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支撑保障工作。承担困难村帮扶有关事务性工作。
(三)推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指导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田园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农村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
(四)承担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乡镇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保护和传承优秀农耕文化,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移风易俗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核算和收益分析、分配;承担农民负担监测工作。
(六)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2021年天津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开展党史教育学习以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将打造美丽乡村示范路作为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的重要举措之一,组织推动各区开展美丽乡村示范路创建工作。今年以来,指导各区将美丽乡村示范路与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融合,按照夯实公路基础、美化路域环境、提升出行品质、助力乡村振兴的工作思路开展示范创建工作,2021 年计划在 10 个涉农区创建 26 条美丽乡村示范路,较 2020 年增加 10 条,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
中心大道位于津南区小站镇,是今年津南区打造的一条美丽乡村示范路,公路连通津港公路与汉港公路,服务拐子沟、二道沟、铭洋湖、四道沟等几个村的村民出行。这条公路作为小站镇马厂减河以南地区唯一一条贯穿东西的乡村公路,是这个地区 " 村村通公交 " 的必要保障道路,也是小站镇打造全域旅游的主要轴线。这条路原来车流量大,但宽度仅为 3 至 5 米宽,承载能力不足,路况较差,没有路灯,不符合公交通行条件,无法满足百姓出行需求。
津南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市交通运输委的美丽乡村示范路创建的要求,对这条公路进行提升改造,打通从津港公路与汉港公路的联系,实现小站镇 " 十分钟交通圈 "。这个工程项目按照三级公路标准提升改造,路面拓宽至 8 米,增设交通标志、标线,完善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等设施,设置公交站点,穿村段采用花砖硬化人行道,因地制宜完善道路周边绿化,设置路长制公示标牌及 " 四好农村路 " 宣传牌。目前工程项目已经接近完工。
沿线南付营村村民说:" 以前村里这条路从这头到那头都没有路灯,人们出来进去很不方便,现在路灯亮大伙都觉得又安全又方便,道路宽了,行车太舒适,太安全了。" 沿线村民自发设置了 " 拥护政府修路,造福百姓一方,建设美丽乡村、群众喜气洋洋 " 宣传标语,表达喜悦的心情。
近年来,美丽乡村示范街镇、示范路的创建力度持续加大,创建工作亮点突出、成效显著,不仅解决了群众出行难题、运输难题,还助力村民脱贫致富,提升人居环境。" 我们将积极探索发挥好乡村公路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在落实好民心工程、推动农村公路路长制方面下功夫,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市交通运输委建管处处长韩福前说。
4.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为依据,与林业、水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建设、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乡镇、村人口变化情况以及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尊重村民意愿,科学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第九条 在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协商回购,主要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户口簿;
(三)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住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同时报请有审批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进行。
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人员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根据承诺书在承诺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承诺期限为新房入住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村民无偿提供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等措施,鼓励村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创建美丽乡村和生态旅游示范村。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并建设好集中居住区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规划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核实等建设管理活动的;
(四)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规划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过承诺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务员系列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
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