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源管理系统(民用建筑能源供应原则?)
1. 民用建筑能源供应原则?
建筑节能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要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遏制能源的过度消耗。 2、加快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2. 什么是能源管理中心?
能源管理中心,不但是针对工业企业,还包括公共建筑、商业楼宇等,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及其实现科学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通过信息化指导政府决策的重要系统。
能源管理中心因该是由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从系统结构上讲是应该充分利用原有政府信息化平台,共享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供暖等能源供应和使用数据信息,实现对能源的安全、合理、高效的应用的目的。3. 新能源与环境工程就业方向?
建筑环境与新能源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面宽,就业前景好。
专业主要就业方向
毕业生能在政府管理部门、科学研究机构、设计院、咨询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物业及能源管理、建筑节能设备及产品制造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施工、运行、监测与管理工作。
主要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建筑、新能源、房地产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建筑/建材/工程
2 新能源
3 房地产
4 环保
5 机械/设备/重工
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仍然十分火爆,在这个大趋势下,该专业毕业生选择这条路的比较多,进入施工单位主要是进行现场施工管理,整体待遇还可以。空调公司,近几年,该专业的毕业生去空调公司的也不少,大的家电公司如海尔、长虹、海信、LG等,每年都会招该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去做技术开发。设计院,这应该是比较理想的一个就业选择。高校,这个选择对于本科生来说,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了,以前有少部分进入。公务员,报考公务员是目前很多高校毕业生的一个就业选择,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取公务员的话,虽然可以选择建设部等一些与专业有关的部门。自主创业,这也是一个可供高校毕业生选择的就业方式,不过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家庭状况来决定。当然,也可以考取硕士研究生,可报考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与低温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等学科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出国深造
4. 农业建筑与能源工程能考哪些岗位?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建筑规划、农业生物环境工程及工厂化设施等方面的技术工作,也可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报考农业工程和建筑工程学科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毕业后可以进入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和热能动力工程等学科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毕业生可在农业生产的有关企业、国家农业管理部门、高等学校以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生产性建筑和设施农业工程等方面的工艺装备的开发和设计、企业工程运营、管理营销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工作。
5. 黑龙江省能源管理条例?
加强农村能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使用的能源,包括沼气、秸秆、薪炭林、太阳能、风能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财政状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并随着经济和事业的发展,适当有所增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根据本规定负责本系统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研组织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及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重视节约煤炭、电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等能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等部门,推广农村各类太阳房建筑、日光节能温室、地膜覆盖、塑料大棚和塑膜覆盖畜禽舍等技术,并纳入乡镇、村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资源,解决偏远地区农户用电。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户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有机废弃物和城镇污水处理的大中型沼气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管理。
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生物质固化、液化、气化技术和新型液体燃料技术,逐步扩大生产和应用范围。
第十三条 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项目和新产品必须经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