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能源政策(山西新能源专科学校有几所?)
1. 山西新能源专科学校有几所?
1. 山西新能源专科学校有多所。2. 因为山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而新能源专科学校是指专门培养新能源相关专业人才的学校,所以在山西省内可能会有多所新能源专科学校。3. 根据我所了解,目前山西省内有至少两所新能源专科学校,分别是山西能源学院和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当然,还可能存在其他新能源专科学校,但具体数量需要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2. 山西省纯电动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
1 山西省对于纯电动公交车的运营补贴发放是有的。2 这是因为政府鼓励推广节能环保的公共交通工具,纯电动公交车作为代表,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3 具体来说,山西省针对纯电动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发放标准,会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使用年限、补贴标准等多个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也会随之有所不同。
3. 山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不是国企,是民营企业。
山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是杨辉,主要经营光伏发电。
4. 山西省市场主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一、提升开发区承载力,强力搭建发展平台
1.持续推动“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开展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改革试点,大力开展“熟地”招商,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达到80%以上;完善代办服务制度,推行全程领办代办,进一步细化代办事项清单、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做好项目的全流程服务和全要素保障,把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要求,落实到三项改革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三项改革的协同效应。
2.滚动开展“三个一批”活动。坚持每季度举办一次“三个一批”活动,持续掀起项目建设热潮。开展“四比四看”活动,持续抓好项目签约、开工、投产、达效,强化产出,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不断提升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比重。
3.立足战略谋划项目。对照国家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强京津冀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和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完善项目库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实行项目储备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推动项目落地落实。
4.加大项目跟踪服务力度。强化项目调度,跟踪项目进展,围绕新建重点转型项目,聚焦签约未落地、开工又停工、投产未达效等困扰项目建设的难点堵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入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研究制定开发区“三个一批”及提质增效工作机制。
5.加强重点工作统筹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聚焦开发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深入分析、科学研判、精准施策。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开发区重点工作,具体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月通报开发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挥激励作用。
二、强化招商引资力度,持续增强发展动力
6.强化产业链招商。聚焦“六新”产业,立足于现有基础,明确产业发展和招引目标,以引进和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瞪羚等企业为重点,有效推进产业链招商。继续完善《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图谱》,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链主制招商、以商招商,结合我省产业链上下游情况,瞄准目标地区龙头、上市领军企业,着力引进一批产业链长、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和专精尖配套项目。大力开展长板招商、主题招商、委托招商。
7.开展重点展会品牌招商。依托“2022中国(太原)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消博会、进博会、服贸会、投洽会、工博会、丝博会、西洽会、兰洽会、西博会、制博会等大型展会平台,聚焦展会展览客商资源优势和品牌效应,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力度。借助大会平台发布招商信息,获取产业尖端技术信息,充分开展合作交流对接,吸引世界知名企业、高科技产业企业来晋投资。举办“线上招商会”“项目推介直播”“线上对接”等多元化线上招商活动。每年10月份举办“山西商会及招商引资推介大会”,邀请山西异地商会及异地山西商会重点会员企业参会,开展山西营商环境及重点招商项目宣传推广活动。
8.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支持已落地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引荐企业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引荐奖励。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消费体验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等,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来我省注册经营的,自运营年度起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9.保护招商引资项目主体权益。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保护外来投资促进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投资主体做大做强。建立省、市、县外来投资促进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山西省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协调和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涉法维权问题,督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向外来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对于政策兑现不及时不到位问题进行协调推进。
10.发挥行业协会招商作用。鼓励各级政府聘请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招商顾问”,允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协会商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政府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承办。
三、完善城乡市场体系,提升流通发展功能
11.培育一批乡村e镇。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培育一批乡村e镇,培育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完善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围绕乡村e镇的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定位,进一步加强平台承载,推动产业、主体、电商等要素科学聚集,形成“产业+电商+配套”的可持续发展电商生态体系。“十四五”期间,力争培育100个乡村e镇,每个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实现市场主体提质扩容,产业发展突出鲜明,网络零售明显增长,服务功能优化完善,体制机制高效灵活。
12.创新发展县域商业体系。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高标准建设和改造一批县城商贸综合体、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全省县乡村三级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城乡互通更加顺畅,商品流通更加高效,业态更加丰富,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村村有便利店的格局。
13.打造夜间经济生活集聚区。开展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活动,在全省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夜间经济试点,推动建设一批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鼓励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积极开展夜间经营,对年度营业额和安排就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吸引一批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中小企业入驻,发挥商业特色街和步行街的集聚效应,提升城市烟火气。
14.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直播等新业态发展,引导企业利用微信小程序、手机客户端等数字化手段积极发展线上业务,开展“直播带货”,促进模式业态创新,带动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按照销售业绩阶梯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实施老字号传承振兴工程。加大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重点将我省白酒、陈醋、中医药、工艺品等优质、特色企业纳入老字号企业。鼓励对在管理制度创新、研发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产权改革创新、品牌影响创新等方面开展传承振兴取得成效的老字号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6.促进住宿餐饮家政企业发展。鼓励品牌住宿、餐饮、家政企业在社区增设家政服务网点,在社区、街区、园区、景区增设住宿、餐饮经营网点,在城市商业综合体、美食旅游路线、农家乐等增设网点,鼓励餐饮企业建立中央厨房,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新增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7.推进会展业转型升级。按照“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方向,引进培育高端展会项目,支持“云展览”项目;培育壮大一批服务水平高、专业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会展企业和特色会展企业;鼓励会展场馆、各商协会、企业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行业协会的专业认证。对独立法人会展企业在其注册成立后的三年(含)以上,企业会展主营业务收入经统计部门确认达到入库纳统标准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优外贸外资环境,持续激发发展活力
18.发展外贸新业态打造跨境电商园区。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利用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优势,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吸引跨境电商知名平台、企业入园设点。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各类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海外仓建设,带动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认定支持一批省级跨境电商园区和企业。
19.发挥开放平台作用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坚持培养本土企业和引进省外企业相结合,支持开发区、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平台,对接引进沿海开放地区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来晋设立公司开展业务。
20.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于被国家认定为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及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年度服务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1.加大吸引外资力度。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制造业、金融、基础设施、商贸流通及农业领域扩大开放,优化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积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落实《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资金奖励办法》等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完善外资企业跟踪服务机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政企交流圆桌对话会,开展外资企业大拜访、政银企交流对接活动等,提升外资促进和服务水平。
22.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宣传、推广和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单一窗口”应用率,确保“十四五”期间主要业务应用率持续保持100%。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版建设,拓展地方特色功能应用,完善“单一窗口”政务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等“一口受理”。建设口岸物流、口岸数据、口岸金融等特色服务应用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23.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全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专班的作用,加强工作协同,广泛开展调研,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各市要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24.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解读政策举措,帮助商务领域市场主体用好用足政策,积极宣传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培育的路径、方法和成效,注重典型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5.强化政策落实督办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和跟踪调度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进行通报。
5. 21年山西新能源汽车补贴?
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所以单车补贴的基准目前变为1.3万和1.8万两档,PHEV只剩下6800。在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公务领域的,2021年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目前为1.62万和2.25万,PHEV还有9000。
6. 山西省充电站建设补贴标准?
山西省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2022
补贴标准:对具有山西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 (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直流充电桩。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含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在市内新建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7. 山西重点十大能源项目?
山西展源科技有限公司50Mv/100Mwh独立调峰项目、玖方古交示范站、大同启迪压缩空气、繁峙共享储能电站、国网华电大同热电、天镇源网共享电站、晋中普能发展电池、晋能控股大同新型储能电站、襄垣锂离孑电池、太厚小店华阳光储网充示范工程。
8.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析体系与工业互联网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各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和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网信等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教育建设,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网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相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