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业政策(工业企业建设自发自用的燃气发电站的政策?)
1. 工业企业建设自发自用的燃气发电站的政策?
政策如下:
工业企业以提供及补充企业自用电力为目的而建设的发电机组,根据不同规模与供电功率须履行不同的申报手续,不可随意设置。
一般生产型企业(非电力设备生产),在电力紧张季节与时段,满足错峰用电地方标准,仍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在经过地方规划部门审批条件下,占用已规划工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自备电力设施,装机容量不得超过企业已申报规划所需电力的30%,为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不鼓励建设企业已申报规划所需电力8%以下的临时发电设施或机组。
非中间产品石油石化燃料为动力的(燃煤、汽油、柴油、天然气、甲烷)发电设备或机组,须签订燃料供应长期合同,并取得燃料供应单位燃料供应计划内指标,在开工建设前12个月提交地方发改委、环保局、能源主管机关备案;重新申报企业生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煤烟、粉尘、烟雾、噪声、电力传输辐射、生产安全环境、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方案作出详细修改后,上报地方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鼓励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依照2009年2月 标准对于使用太阳能发电设施,满足国家发改委“金太阳”工程实施标准,并具备实施环境的企业的委托申报使用快速申报条件。
地处产业园区、地方设立(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已经与园区签订定向能源管理合同的企业除外
2. 国网湖南电力公司五类制度?
五类制度:一是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
一方面,商品流通和经营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要依据《价格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确保标价内容齐全、 真实明确,标价方式规范、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另一方面,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以 及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要大力推行价费公示制度,将价费依据、项目、标准、程序、时限 等全面及时进行公开, 着力改变行业与缴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不断增强价格收费的公开 性和透明度。二是内设物价管理机构和物价员制度。
二是内设物价管理机构和物价员制度。都应内设成立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物价员,通过明确职责,加强培训, 定期考核,适当授权,使价格管理岗位真正成为自身价格活动的“监督岗”、“服务岗”,使内 部物价员真正成为价格管理的“联络员”、价格矛盾的“调解员”、价格行为的 “监督员”、维 护消费者权益的“服务员”。
三是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和申报备案制度。 价格,要准确核算成本,确保定价行为规范、标准合理,防止定随意价、张口价、人情价甚 至乱定价的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价格,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对纳入调价 备案等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价格, 还应做到按时间按要求申报备案。四是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对外,要通过设立投诉台、举报箱、公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面向社会聘请义务价费监 督员、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订价格自律公约、组织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虚心接受社会 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内,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定价、调价、核价、标价等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及时查找不足,纠正问题。同时,对因价格失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还要有补 偿措施。五是价格诚信档案制度 包括建立价格诚信培训、五是价格诚信档案制度。
明码标价、定调价费、 诚信检查、 五是价格诚信档案制度 投诉举报、 监督员联络档案等, 真正把价格诚信的方方面面、 点点滴滴记录在案、 登记在册, 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保障。
3. 电力政策有关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4. 电网三产什么意思?
答:国家电网三产是指主营业务之外的产业,电力检修公司是三产。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电力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基于安置富余职工和家属的压力,以及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的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创办了与主业密切联系的劳动就业型服务企业。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电力三产己发展成为一个涉足众多经营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产业化实体。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力工业长期大量的投入,电力三产企业获得了飞速发展。电力企业职工参股的三产企业大举进入电源建设、电力物资、电力上下游产品等各个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电力三产企业法人近1万家,年经营额约2000亿元,利润总额上百亿元,从业人数约100万人。起步较早的大型电力三产企业经营范围己经涉足到能源、房地产、酒店、旅游和金融等领域,己经实现多元化经营,并成长为自我发展的模式。
电力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因此其发展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发达地区电力三产企业普遍发展较好,基本上都可以脱离主业自行发展,有的效益甚至超过主业,而欠发达地区电力三产企业发展整体较差,在某种程度上仍是电力企业的一个包袱。
5. 电力安全合理化建议?
(一)加快发展交流特高压电网,消除电网重大安全风险
首先,重点建设华北—华中联网加强工程,解决电网安全燃眉之急。国际上现有高压直流输电技术均依托交流电网实现换相,交流成网,直流依托交流电网才能安全运行,这是由交、直流输电自身的功能特点决定的。只有交流网架强度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承受特高压直流故障扰动带来的巨大功率冲击。为满足±800千伏哈郑、酒湖直流安全稳定运行要求,需要建设蒙西一湘南和锡盟一赣州特高压交流工程。
其次,组织开展我国同步电网格局研究,先期实现华东、华北区域内特高压交流环网运行,推动实施区域间联网工程。交流电网规模与直流容量相匹配,才能承受大容量、多馈入直流闭锁带来的频率冲击。交流同步电网规模越大,共同响应支援的元件就越多,抵御各类严重故障冲击的能力就越强。我国特高压已经步入大规模建设新阶段,亟需对我国未来电网发展目标和总体格局进行前瞻性、系统性设计,形成目标清晰、布局科学、结构合理、便于实施的中长期网架规划,避免大量重复建设和技术改造。
最后,加快主网架建设,降低对安控系统的过度依赖。尽快形成主网架,减少电网过渡时间,按照分层分区原则,合理消除电磁环网结构,有效控制短路电流水平,减轻电网安全对安控系统的过度依赖。
(二)加强统一规划、强化监督管理,提升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统筹各类电源规划,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快抽水蓄能和燃气等调峰电站建设,从严控制燃煤机组新建规模,有序发展热电联产。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扩大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建立健全常规电源为新能源调峰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和市场机制,制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鼓励自备电厂参与系统调峰明确收费政策。
加大产学研科技攻关力度,提高新能源机组涉网性能。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切实提高机组涉网性能;深入开展风电场地区次同步振荡机理研究,研发先进抑制设备。
加强网源协调管理,强化技术监督和指导。完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技术监督和指导,对不满足标准的机组限期整改。
(三)尽快修订《电力法》,切实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
加快《电力法》修改进程,实现《电力法》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细化法律条文,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组织专门力量,系统梳理电力配套规章和制度,统筹考虑相关配套条例的制定、修改问题,确保各项制度的衔接。
6. 民用电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
7. 关于高耗能行业的规定?
高耗能行业(企业)认定标准:所谓高耗能行业(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能耗强度较大,所消耗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比重比较
能源成本在产值中占比比较高的行业(企业),也可称为消耗能源密集型的行业(企业)
按国家统计分类,六大高耗能行业主要是指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燃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消耗资源能源多的企业称为高能耗企业 ,高能耗企业主要集中在水泥、铁合金、电石、石灰、焦化行业,水泥生产企业。
重点用能单位(企业)与高耗能行业(企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范畴,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着重强调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的大小,高耗能行业(企业)着重强调能耗强度和能源成本的高低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8. 电费预交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预交电费。预交电费是供电部门根据客户长期以来的信誉度来确立的,同时也符合电力法,如果客户长期以来多次预期拖欠电费,甚至是在下达停电通知后仍不缴纳,停电后须预交一定电费后方可恢复送电,临时用电用户视实际情况可预交电费。除上述两种特定情况,用户是不需要预缴电费的。
9. 国家电网是做什么的?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全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的网间协调问题,实现安全、优质、高效运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指导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主要经营业务: 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 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 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等业务。 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主要权限: 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统一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10. 国务院对农电工的政策?
国务院对农村电气化和农村电工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投入,扩大农村电网的覆盖面和综合效益。
2.支持农村电工培训。国务院鼓励电力公司加强对农村电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农村电工的技能和素质,增强其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国务院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推进农村电商与电力销售的融合,提升农村电商平台的服务水平和覆盖面。
4.保障农村电力供应。国务院要求各地加强对农村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农民用电权益,确保农村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国务院的政策旨在加强农村电力供应和服务,提高农村电工的技能和素质,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