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1.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2.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什么条件?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3. 市场准入门槛是什么意思?
市场准入门槛是指加入某个市场或行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市场准入门槛既可以是法律上定义的,也可以是行业内部规定的。例如,银行会对申请者的财务状况、学历和信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加入市场的条件。
此外,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还可能包括支付特定的费用,以及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等。总之,市场准入门槛是衡量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某个市场的标准,因此不同的行业和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
4.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什么条件?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5.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6. 中国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7. 中国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8. 中国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9. 碳化硅行业准入条件?
碳化硅磨料国家标准的演变
1、GB2480—83 相当于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2、GB/T2480—1996《普通磨料 碳化硅》
避免功能过剩、功能不足,是标准制修订历史上的重大突破。
3、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
标准指标加严,增加了黑碳化硅微粉指标。
4、目前正在进行的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修订项目
项目目标——技术先进、经济可行、安全可靠、市场适应。
10. 什么是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审批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5)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6)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项目不得建设低于二层的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
11. 什么是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审批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5)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6)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项目不得建设低于二层的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
12. 什么是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审批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5)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6)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项目不得建设低于二层的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
13. 碳化硅行业准入条件?
碳化硅磨料国家标准的演变
1、GB2480—83 相当于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2、GB/T2480—1996《普通磨料 碳化硅》
避免功能过剩、功能不足,是标准制修订历史上的重大突破。
3、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
标准指标加严,增加了黑碳化硅微粉指标。
4、目前正在进行的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修订项目
项目目标——技术先进、经济可行、安全可靠、市场适应。
14.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什么条件?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15. 碳化硅行业准入条件?
碳化硅磨料国家标准的演变
1、GB2480—83 相当于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2、GB/T2480—1996《普通磨料 碳化硅》
避免功能过剩、功能不足,是标准制修订历史上的重大突破。
3、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
标准指标加严,增加了黑碳化硅微粉指标。
4、目前正在进行的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修订项目
项目目标——技术先进、经济可行、安全可靠、市场适应。
16.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17. 市场准入门槛是什么意思?
市场准入门槛是指加入某个市场或行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市场准入门槛既可以是法律上定义的,也可以是行业内部规定的。例如,银行会对申请者的财务状况、学历和信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加入市场的条件。
此外,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还可能包括支付特定的费用,以及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等。总之,市场准入门槛是衡量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某个市场的标准,因此不同的行业和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
18. 中国焦化行业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
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19. 市场准入门槛是什么意思?
市场准入门槛是指加入某个市场或行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市场准入门槛既可以是法律上定义的,也可以是行业内部规定的。例如,银行会对申请者的财务状况、学历和信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加入市场的条件。
此外,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还可能包括支付特定的费用,以及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等。总之,市场准入门槛是衡量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某个市场的标准,因此不同的行业和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
20.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21. 碳化硅行业准入条件?
碳化硅磨料国家标准的演变
1、GB2480—83 相当于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2、GB/T2480—1996《普通磨料 碳化硅》
避免功能过剩、功能不足,是标准制修订历史上的重大突破。
3、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
标准指标加严,增加了黑碳化硅微粉指标。
4、目前正在进行的GB/T2480—2008 《普通磨料 碳化硅》修订项目
项目目标——技术先进、经济可行、安全可靠、市场适应。
22. 什么是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审批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5)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6)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项目不得建设低于二层的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厂房。
23. 市场准入门槛是什么意思?
市场准入门槛是指加入某个市场或行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市场准入门槛既可以是法律上定义的,也可以是行业内部规定的。例如,银行会对申请者的财务状况、学历和信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加入市场的条件。
此外,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还可能包括支付特定的费用,以及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等。总之,市场准入门槛是衡量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某个市场的标准,因此不同的行业和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
24.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25.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26.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27.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28.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什么条件?
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