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能源湖(中国矿业大学的湖叫什么?)
1. 中国矿业大学的湖叫什么?
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地处AAAAA级风景区云龙湖南岸。 创建于1909年,坐落于江苏省徐州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共建高校,首批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该校入选“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是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世界能源大学联盟成员。
2.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科普、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贝加尔湖战略意义?
一直以来,缺水就是困扰北方地区发展的一个难题。为了缓解北方的水资源短缺状况,我们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完全建成后将每年向北方地区输送448亿立方米的淡水,大大缓解北方地区的水资源缺乏情况。
然而想要彻底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我们本来有一个更好的选择,那就是现在属于俄罗斯的贝加尔湖。贝加尔湖十分珍贵,它有着巨大的淡水资源存量,也是许多国人魂牵梦绕的地方。贝加尔湖就是传说中的北海,苏武曾在这里牧羊,霍去病曾在这里饮马扬鞭。后来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们才跟贝加尔湖之间断了联系。
就算放眼世界,贝加尔湖的水量也堪称奇迹。在国土面积辽阔的俄罗斯,贝加尔湖的淡水相当于俄罗斯淡水总量的85%,全世界地表淡水的五分之一都在贝加尔湖汇聚。如果把长江里的水都注入贝加尔湖,需要25年时间才能填满。
贝加尔湖不但水资源量巨大,而且水质上乘,可以直接饮用。贝加尔湖中有十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俄罗斯的主要渔场,每年出产数万吨鲜鱼。如果我们能够跟俄罗斯合作,引贝加尔湖的淡水为我所用,相信北方地区的干旱问题基本上就能迎刃而解。
贝加尔湖不但水资源量巨大,而且水质上乘,可以直接饮用。贝加尔湖中有十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俄罗斯的主要渔场,每年出产数万吨鲜鱼。如果我们能够跟俄罗斯合作,引贝加尔湖的淡水为我所用,相信北方地区的干旱问题基本上就能迎刃而解。
4. 湖南省湘水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很好
湖南省湘水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水运管理,水务项目的投资,建设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06月09日,公司坐落在湖南省,详细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
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承担省政府交办的重大水利、水运、水务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从事水利、水运、水电、水务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整合管理“一湖四水”和长江沿岸等土地与岸线资源;航电枢纽、船闸、航道、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清洁能源投资运营与电力销售;原水、自来水、净水、中水、污水、污泥等相关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砂石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物流服务;矿石、建材、煤炭、粮油销售;工程勘察、测绘、监测、设计与咨询服务。
5. 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大中型风力发电场建设到那个阶段了啊?
8月11日,湖南省发改委湘发改交能〔2009〕898号专函批复同意了沅江华顺漉湖风电场前期工作。
这是沅江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取得又一重大成果。3月26日,沅江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益阳华顺生态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沅江市漉湖风电场建设签订投资协议。协议规定:湖南益阳华顺公司在沅江注册成立沅江华顺漉湖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亿元,首期投资5亿元进行风电场开发建设。风电场选址南洞庭湖与东洞庭湖交界处的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处于西南季风带的主轴位置,地面海拔28米左右,场址总面积69平方公里。该风电场建成后,装机容量可达20万千瓦。6. 云竹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云竹湖生态环境,促进云竹湖资源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分区】云竹湖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云竹湖保护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云竹水库汇水流域以及坝下五公里范围。
云竹湖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云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云竹湖保护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云竹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云竹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云竹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利用云竹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河湖长制】云竹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金保障】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云竹湖保护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建设管控】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
在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第十条 【一般保护区禁限行为】云竹湖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七)烧荒、毁林、毁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禁限行为】云竹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的行为;
(三)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畜禽养殖或者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与其他水生生物;
(六)游泳、垂钓、擅自捕捞;
(七)在湖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开发管理】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调度、防洪调度、水库除险加固等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库防洪安全、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水质水量监测】榆社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量、水质监测。
云竹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发现湖水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十四条 【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云竹湖核心保护区以及周边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户厕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榆社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十五条 【旅游开发污染防治】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康养、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集中处置。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污染防治】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舶应当配有防渗漏、防外溢设备,防止油污入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
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沿湖岸线修复】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防护、塌岸防治等措施,保护修复云竹湖生态岸线。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态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清洁小流域建设】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云竹湖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采取清淤疏浚、退耕还滩还湿等措施对云竹湖上游石盘河河道、清秀河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湿地保护】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秀河入湖口湿地、石盘河入湖口湿地、苍竹沟湿地、向阳湿地等湿地保护,构建景观、科普与水质净化于一体的多功能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云竹湖水生生物资源进行调查与监测,建立水生生物资源数据库,通过净水渔业、增殖放流、湖滨带建设、水鸟栖息地构建等措施,加强云竹湖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十二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法排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清秀河、石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云竹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通用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云竹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7.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内容?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是国家第一批生态经济区之一,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区域空间布局和生态保护和修复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的第一个内容就是区域空间布局。编制规划的第一步要确定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边界范围,分析区域内各个功能区的分布和空间布局,明确主导产业和重点发展区域,并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化战略规划。同时规划也要考虑生态保护及修复措施:洞庭湖的生态系统过程复杂,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湖泊和河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要体现水资源的优化利用及生态需求,防止生态因素被消解和生态困境的出现。该规划也可制定防汛预案和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措施。
2. 产业与经济发展规划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的第二个内容就是产业与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规划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考虑主导产业以及新增产业类型,同时根据农业、旅游、交通等需求情况制定综合的产业发展战略,培育支持企业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规划还要加强对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分析,指导当地居民和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经济产值和环境品质。
3. 区域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的第三个内容是区域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交通道路、水利、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在交通道路规划方面,规划编制要依据洞庭湖湖区的特殊地理环境,充分考虑配套的交通网络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此外,规划编制还要关注当地社会服务设施的完善,例如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使民众的教育状况、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总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内容主要涉及生态保护和修复、产业和经济发展、区域交通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多个方面,力争建设成为一座现代化、科技化、绿色化的生态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