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判处多起涉交易场所案件 投资者的亏损看法院如何判
妈妈金融财经网
hucaijun
2016-10-21 14:57:09
中亿财经网2016年10月21日讯,2016年法院判处多起涉交易场所相关案件,今日盘点一下各地法院的典型六起涉交易场所判例。以下民事案件为4例,刑事案件为2例。以下6例案件交易场所均是拥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
民事案件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同无效纠纷、合同纠纷进行上诉,其中一起案件被认定为期货交易,但是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返还了7成投资损失,其他均支持交易场所而未支持投资者的要求。 刑事案件定性为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而起诉,其中一起连同普通员工也受到了牵连,另一起仅为股东、高管受到牵连。非法经营案件为五年左右,而诈骗罪为十年左右。其中民事案件投资者状告的目标有交易场所、会员单位甚至银行。 对于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亏损确实应该一分为二,对于目前交易场所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投资者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并不应该由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承担责任,仅仅在诱骗的情况下,由对方代客理财责任应该归属会员单位。否则投资者在明知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在目前地方交易场所争议的时候进行投资,赢走输闹那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沦为了弱势群体。 1、投资者状告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 法院认定交易场所行为是期货交易,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买卖操作的市场风险应当具有一定认知,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买卖,对此产生的损失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投资人在“XXXX交易系统”中关于“XX”的交易无效;交易场所应向投资人返还手续费XXX元(100%手续费返还);交易场所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XXXX元(70%的返还);会员单位对交易场所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会员单位法人、股东、高管、员工(分析师)等犯诈骗罪 案由:诈骗罪 刑事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判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十个月不等,罚款若干。 3、会员单位法人、股东、高管等犯非法经营罪 案由:非法经营罪 刑事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款若干。 4、投资者状告会员单位分公司 案由:合同无效纠纷 民事案件 法院裁定认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与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书》的甲方是XX有限公司,且该协议附件《风险提示书》、《手机交易及限价单功能使用风险说明书》的落款处均盖有XX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确认与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书》的相对方是XX有限公司,投资者起诉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要求确认《客户协议书》无效并赔偿损失,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投资者的起诉。 5、投资者状告银行、交易场所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 法院裁定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投资者登陆交易场所网上签约平台操作流程申请注册交易账户11×××01后,并上传本人身份证及本人持身份证照影像资料,与会员单位签订《客户协议书》,并同意《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在进行上述操作时,投资者已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会员协议书》约定,交易场所向会员单位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报价、资讯培训、协调管理等服务;XX成为交易场所的综合会员,利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与投资者的交易等内容。《客户协议书》约定,投资者的交易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赵新建承担;所有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以交易所电脑记录数据为准等内容。《风险揭示书》也告知交易场所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如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等内容。根据上述约定及告知内容,并结合投资者关于其投资理财经过陈述的内容,自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庭审中,投资者不再要求银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投资者请求交易场所返还X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6、投资者与交易场所 案由: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 法院认为投资者交易相对方应为会员单位,而并非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实行的是集中交易,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对于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模式进行成交,交易对象为不固定的任意第三方投资者。交易场所提供的平台上给会员单位进行的是一对一的交易模式,该模式下,投资者只能与会员单位之间进行双边交易,而非集中交易方式。另外,期货交易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标的物的名称、品级、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地点等均在合约中预先设定,买卖双方锁定的价格是标的物交割时的价格,系未来的价格,而被告的交易模式中,买卖双方并未在合约中约定标的物的交割时间,该时间点完全由投资者自主决定,交易的报价也并非交易标的未来的价格,而是即时价格,被告提供的交易模式并不属于期货意义下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故,原告主张其从事的是期货交易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